行政效率是行政执法的生命,行政效能的整个核心是提升行政效率。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难以实现行政执法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中心环节,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最讲究实效性与目标性的环节。
第一,行政效率是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的,执法效率并非单纯强调人力、物力、实践等消耗的降低,而是把公正执法作为衡量行政执法的指标,在此基础上追求便民和高效的目标。行政权的运行效率与相对人的服从程度是有关的,相对人的可接受程度反映了政府的能力,执法遭到的抗拒越少,行政权运行的效率越高,执法效能就高,否则就是低效能或者无效能。
第二,行政效率要求考虑执法成本(成本—收益分析),降低成本就要求精简机构、节约时间、减少浪费,以最小的人力资源及资金、物品、时间等的消耗,实现既定的执法目标。效率着眼于所使用成本及所成就之目的间的关系。依最小化原则要求以最小的手段来达成确认的目的,依最大化原则则要求确认的手段成就最大可能的效益,两者用来评价决定选择,且有助于找出最可能经济而可运用的手段。实效性以目的为中心,效率则在唤醒其关注成本,成本分析是对于行政与行政法所提出之某些实效性要求的必要相对力量。[22]对于行政效率的实现,行政程序有着特殊意义,程序法必须积极形塑促进效率的手段。(www.xing528.com)
第三,行政效率建立在一定的时效观基础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于相对人来说,其权利的实现和维护有赖于一个高效的行政权。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只有提高执法效率,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为了保证行政效率,有关单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完成行政任务所需要的时限,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时限要求。
第四,行政效率的提升依托于执法信息化的建设。应用信息技术,行政机关可以同时进行很多工作,同步工作自然比按次序进行轮流工作的整体速度更快,执法效率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行政程序法既要为行政权的运行提供高效运作的程序规范,也要为相对人提供便利的行政程序,而信息化为此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通过网络可以提高行政权的运行速度,降低行政相对人参与程序的成本。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序不断加深,行政权力运行的模式也在进行着高效率、信息化的相关变革,执法信息化的建设为行政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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