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法教义学体系,使行使行政权的主体能够接受合法性的控制,也由此解决了行政法上的责任归属问题。尽管传统行政组织法对于效率的追求也可谓源远流长,但什么样的组织体系能够更好地完成行政任务,行政主体理论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在我国,行政主体的功能定位主要限于解决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新行政法对于行政组织的研究,从行政主体理论的法教义学转向功能主义的视角,主要聚焦于行政组织的形态与行政任务的匹配。
效能是国家行政组织有效的程度,或完成国家行政管理与服务的能力,精简、统一、效能是判断行政组织结构优化的内部规律,是我国以往历次机构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精简也好、统一也好,都不是目的,都是达成效能的手段,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于效能。因此,如何让行政组织发挥效能,这是历次行政机构改革的目标。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遵循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与时俱进,切中时弊,是对于“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进一步发展,但着力点仍在于提高组织的效能。(www.xing528.com)
行政效能对于行政组织法带来新的要求:①优化行政组织。如行政组织在横向上的过度分散,在纵向上的层级过多,行政组织的规模结构庞大,这都不符合优化的标准。②行政组织与行政任务的匹配。[97]传统行政法对于行政组织行使职权的合法性予以关注,而行政效能则要求我们更加关注行政组织的形态与行政任务的匹配性,选择怎样的组织形态要以有效履行职责为标准。面对行政任务的繁杂,尽管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中有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但其仍然只是控权视角下的话题,旨在解决责任承担的问题,而无法对于社会行政的自治本质形成有说服力的解释,更无法承担起推进行政与社会分权的符号与工具的功能。而目前,随着行政向社会的分权,社会公共行政在逐步发展,非政府公共组织也在承担着公共职能的履行,这使得国家垄断公共职能的格局开始瓦解,而客观上带来的是潜在行政效能的提升。对于这些现象,需要导入新的视角,健全国家行政组织和社会公行政组织。与此同时,应当重视对于各种多元化的公共行政组织的类型化,并寻求各类行政组织与行政任务的对应与匹配,这有助于行政任务之达成,从而极大发挥行政组织的效能。③行政组织中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引入。为了实现效能的目标,政府往往采用民营化的路径,公共治理中广泛运用公私合作,由此产生了国家与社会合作的混合组织形式,公私合作公司等行政组织私有化可以借由民营弹性经营方式,为政府组织带来转机与竞争力。这意味着行政组织法不仅应关注公法形态的组织体,还要关注这种公私合作的复合主体构成,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调控机制,从而实现行政的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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