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的双重性产生的必然要求。西方的公共行政经历了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变迁,但我国行政变迁的图景与西方迥异,行政权一直都是全能而强大的形象。计划经济下行政的模式是无所不包。市场经济下,政府塑造了适当放权的形象,但一方面从某些领域退出,另一方面又必须向某些领域进军;一方面要解决现代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面临后现代的问题。这就是中国行政法产生的二律背反的现实背景。
因此,当我们“提出控制行政权的时候,也正是我们最需要行政权的时候”。[55]行政法治的形式主义坚守者将行政法视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对现代化的要求作了回答,但这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尽管有利于我国法律秩序建构任务的完成,却回避了后现代提出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当前实际。严格控制行政权可能损害行政的积极性,更多的控制也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作为,也无法为决策行政、给付行政等新型行政类型提供合法性框架。
因此行政权的双重性产生双重规范要求,一方面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提升行政效能,两者不可偏废。
2.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中,政府的社会角色主要限定于“管理”。在古典资本主义理论家的观念中,比如亚当·斯密、洛克等,虽然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观念,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政府只应当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少数事务进行管理,但是对于政府的社会定位还是管理,而不是服务。随着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兴起,政府的治理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发展源自于私营组织的管理,竞争机制和顾客中心主义是私营组织管理中的两大核心支柱,私营组织中的所有管理措施或手段都以此为基础进行建构。新公共服务理念以私人企业管理中一切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管理为模板,政府所有的治理活动,不再是对相对人进行管理,而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福利水平,也就是说政府所从事的活动以服务为导向,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在于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56]针对这一新的发展,我国理论界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尽管服务型政府并没有设为一个有固定范畴的概念,但是服务型政府所包含的核心精神是不变的,即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政府行为的基本导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资源是否得到有效利用,社会公众是否满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要求中,强调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公共权力的根本性质,而不是强调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其中蕴含了发挥行政权力积极效益的观念,从此种角度,行政效能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相关的,行政效能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依据政府行为是否提供了更好的公共服务来判断其行为的合理性,同样也可以实现有效控制政府公共权力的功能。(www.xing528.com)
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治理是基于规则治理的技艺,对于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与机制、提高公公服务的质量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国家治理所依赖的基本规则就是法律元素,这保证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基石。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着国家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效率化、文明化、法治化。[57]民主化解决谁来治理和为谁治理的问题。科学化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特征,要求技术与工具理性的建构。失去科学性,也就失去了现代化,科学化需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治理机制,提升治理能力。[58]效率化要求国家政令畅通,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治理效果。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民主、效率、科学、文明,与行政效能的内涵所契合。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提升行政效能水平,关系到现代化的建设。因此,将行政效能作为行政法的价值诉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尤其我国当前,矛盾和问题集中爆发,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对于政府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本质上要求行政要完成现代性转型,转型所要完成的任务是“如何实现个人面对国家由受支配的客体向具有独立地位主体转型,要符合行政民主和行政理性,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机制是制定《行政程序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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