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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础与效能原则:从行政程序法到营商环境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效能价值的规范基础在行政程序法领域尤其明显。《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总则部分规定,公共行政机关根据效率、级别、非集权化、非集中化及协调原则进行。在我国,成文法规范中处处可见效率、效能等字样。在宪法上,效能原则的确立有宪法基础。又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4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规范基础与效能原则:从行政程序法到营商环境

1.境外。效能价值的规范基础在行政程序法领域尤其明显。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多将确保与提升行政效能确立为立法原则之一。例如1958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应根据经济、速度、效率之规则进行”,1976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0条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以简单而符合目的为宗旨”。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辐射力波及行政程序领域,其中效率导向和顾客思维深刻地影响了各国行政程序法制的构建。《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9)》总则部分规定,公共行政机关根据效率、级别、非集权化、非集中化及协调原则进行。1996年《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条规定了“非官僚化原则及效率原则”,即“公共行政当局应以部门亲民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的方式,建立其组织及运作,借此确保其能快捷、经济及有效作出决定。”《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行政官署为确定事实为调查程序的各种处分,应力求妥当、迅速、简单与节省。”1996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修订即是以加速行政程序为目标。《欧盟行政程序模范规则》序言部分规定:“公权机关所实施的行政程序受法治、获得良好行政的权利和其他相关欧盟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权机关应注重效率、实效和服务导向。”[50]这些表述明晰地表达出行政效能是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促进公共职责的高效实施,另一方面保障个人权利,“追求‘赋权’与‘限权’之平衡是《欧盟行政程序模范规则》的根本出发点”。[51]

综上,从以上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效能价值在行政程序法领域依然获得与控权价值并驾齐驱的地位。

2.境内。在我国,成文法规范中处处可见效率、效能等字样。这些均为效能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制定法上的基础。

宪法上,效能原则的确立有宪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其中,“精简”“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就是行政效能的宪法表达。

在行政组织法领域,历次机构改革都以提高效能为核心目标之一。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其中,“优化协同高效”“提高效率效能”“运行高效”的表述,体现出本轮机构改革依然以提高效能为核心目标之一。(www.xing528.com)

在行政行为法领域,诸多单行立法都体现出对于效能、效率的追求。如《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此条规定,确立了行政许可的高效便民原则。又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4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在行政程序领域,有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立法目的不仅强调权利保障的功能,同时也强调了要促进行政机关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如《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其他地方程序立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除此之外,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大量行政执法程序改革法定化,统一、简化行政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监管执法领域,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面对不断增大的事中事后监管压力,如何充分提升监管效能成为改革的关键性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定,“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这意味着,在削减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如何实现事前、事后、事中监管机制的有机衔接,是监管效能提升的关键。

行政监督检查领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的政府效能建设。在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和效能监察是行政系统内部促进行政效能的两项重要机制。[52]政府绩效管理方面,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论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时指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其中虽未使用“行政执法效能”的概念,但有关“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表述涵盖了“行政执法效能”的概念。[53]2018年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继续强调要“严格绩效管理”。在地方,福建省于2013年通过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是运用法治手段推进政府效能管理的地方立法实践。至于效能监察,则是破解机关效能低下,公职人员“慵懒散”不勤政的重要制度安排。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从立法上明确效能监察也是行政监察的内容之一。[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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