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效率问题在行政法总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大众程序之程序简化规定(《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7、18条)是法律直接之效率规定的适例。德国统一后在政治、社会、经济关系上所产生之变化,不只在实体行政法,也在行政程序法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下列方向:德国经济地位之确保、许可程序之加速、行政程序法之一致及简单化与国家任务之私人化。其中对于行政程序法影响最深者应为“加速行政许可法”,该法对于原有行政程序法之结构造成重大变更,并因此而修改了行政程序法数条规定。[36]美国虽然没有将行政许可加速程序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但是在单行法律中很多领域实行了许可加速制度,在新药审批、电信、新能源专利等领域更加明显。英国也在药品、工程项目、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等方面实行加速许可,而日本受到欧美国家的影响,在行政审批领域,确立行政审查加速机制,在专利申请领域,经相对人申请,可以启动加速审查机制。由于加速许可程序能够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由此获得各国的青睐。
除了行政程序的加速机制,自20世纪后期以来,在各国,各种对应效率的行政程序机制创新更是各种各样,如行政程序运行的项目管理制与经理人制、并列型行政程序等,此部分内容将在后文第三章予以介绍。
总而言之,各国在具体的行政法实践中已经以效能为导向,积极探索了各种富有成效的有助于行政任务实现的形式、手段等,这意味着行政效能成为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有着广泛的实践基础。(www.xing528.com)
综上,从国家职能的变化,行政类型的拓展,公共行政新样态的出现,对于传统行政法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单一的控权功能不足以解决行政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客观上要求行政法进行能动的现代转型。而在当代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对行政法的效能诉求尤为凸显,境外行政法的发展与改革带有强烈的效能导向,所有这一切,均意味着行政效能已经进入行政法的视野,理应成为行政法予以促进的功能,成为与控权价值并驾齐驱的根本价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