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上的“成本—效益分析”正是在效能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美国政府的效能建设在时间或者空间上都不是孤立的事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常态的动作,仅是不同时段“变”的多少与强弱不同。[30]美国政府效能建设与普遍的外因推动密不可分:由于全球经济形式的陡转所带来的经费不足;信息革命意味着新的技术方法替代传统的管理手段成为可能;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美国,企业效率与政府效率形成鲜明对比;政府这一必要的“恶”在罗斯福时代开始有所放松,但由此引发的政府职能扩张在不断受到批判……种种外部因素的推动引发了美国政府效能建设的热情。这种背景下行政法的发展与改革也带有了强烈的效能导向。
新政时期出于控权的需要,美国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经济发展的停滞,如何促进更有效率的行政成为重心,“成本—效益分析”的运用正是对此的回应。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法进入“成本一效益分析”阶段。“成本—效益分析”最初运用于行政立法领域,因为行政规章成为治理的常规手段,实现行政规章的效益性非常重要,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分析的新工具。
不仅仅在行政立法领域,70年代后,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提供燃料的经济增长出现了停滞,如将正当程序全部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不仅将这一全新的领域置于不适当的司法审查模式之下,全面司法化的程序也会对行政效率构成巨大的阻碍,贫困救济金中的稀缺资源将大量花费在程序上,这种状况发展的最终结果是:通过“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以及“马休斯诉艾尔德里奇案”确立正当程序之“成本—效益分析”的效能模式。
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判例上多认为只有正式的听证才符合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两个著名判例“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以及“马休斯诉艾尔德里奇案”使得这种严格的程序观念受到挑战和修正,前者奠定了福利行政程序听证基准的最大特色——非正式听证,[31]而在随后(1976年)的“马修斯诉艾尔德雷奇案”中,最高法院更是总结出一套判断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利益衡量标准[32],该案是对于戈德伯格案判决似是而非的程序保证的提炼,它道出了经过修正的正当程序标准。最高法院确信,增加正式程序会实实在在促进家庭补助决定的准确,而在残疾保险案件中却不会。以上两个经典判例被后世广泛引用,并引发无数讨论。但他们留下的一个共同的成果是:不能把正当程序理解为机械的标尺……宪法并不要求所有的案件全部司法化。在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不受错误剥夺和通过政府行为实现集体目标之间,必要的妥协将得到明确考虑。法院的正当程序裁判不是在模糊的且彼此竞争的判例、类推与抽象法律定性之间进行斗争,而是关注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行政决策过程的成本与收益。[33]因此,行政程序中所提供当事人程序的保障,固然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然而,程序保障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权利保障的同时需要考量行政成本和效能,这就是正当程序分析模式中的效能模式,它使正当程序保障变成了对准确的、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决定的保障。(www.xing528.com)
此后,“成本—效益分析”作为正当程序是否适用的考量工具,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逐渐地,“成本—效益分析”也被拓展到管制领域,作为管制政策是否实施的标准。而对正当程序的适用进行成本效益的衡量,结果是使得行政机关拥有了更多的程序自主权,司法审查权则在一定程度上被限缩。
从司法审查到行政程序,再到“成本—效益分析”,行政法始终面对的是权利保障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寻找这一矛盾的平衡点,构成行政法发展的过程。“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方案,这个平衡点始终是个不确定的,而这个控制的标准则是动态的过程。”[3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