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艳杰,1969年3月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下汤镇一个小山村,在姐妹五个中排行老四。父亲是煤矿工人,家庭当时在村中算是上等户,全家七口人和和美美,燕艳杰的少年时期充满着欢乐和幸福。
光阴似箭,燕艳杰很快到了十八九岁的年龄。不久,她与邻村一男青年确立了恋爱关系。相识的男青年英俊魁梧,聪明能干,经常到外地做生意,家庭经济状况也相当不错。两家门当户对,双方父母对婚事也很满意。
1989年春季的一天,燕艳杰受邀到男方家中做客。午饭时,燕艳杰突然打嗝不止,她感觉不好意思,就对男方父母如实道出了自己患有胃病的事实。3天后,男方以燕艳杰身体有病为由,托人给燕家捎来口信,说婚事告吹,要退婚。
退婚一事如晴天霹雳,燕艳杰遭受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打击,从此变得闷闷不乐、寡言少语,像变了个人似的。转眼,燕艳杰已成了二十三四岁的大龄青年,婚姻仍无着落,家人着急,燕艳杰心里更是苦恼。
1993年年底的一天,邻居给燕艳杰介绍了鲁山县张店乡袁家沟村村民程某。程某家境贫困,3间瓦房都是土坯墙,家中连件像样的家具都没有,经常吃了上顿缺下顿。燕艳杰与程某相识后,虽感觉程某家里穷,但想到自己曾遭受过的打击,也不愿再考虑太多。程某觉得艳杰条件不错,就答应了这门亲事。
1994年,燕艳杰同程某结婚。到程家后,燕艳杰吃的是粗茶淡饭,穿的衣服补了又补。从小生活在福窝里的燕艳杰哪能习惯这种生活,为此时常与丈夫吵架。起初,程某忍气吞声,对燕艳杰比较顺从。天长日久,程某再难忍受燕艳杰的吵闹,轻则对其大骂,重则拳脚相加。
1995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了,但女儿的出生并没有给两人带来欢乐,他们之间的矛盾仍不断加剧。面对家庭的贫穷和丈夫的粗暴,燕艳杰对程某越来越厌烦,经常回娘家或去亲戚家待上一段时间。就在女儿快一岁的时候,燕艳杰突然精神失常,一会儿哭,一会儿笑。程某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没几天,燕艳杰病情有所好转,但医生叮嘱程某病人不能生气、不能停药。程家连吃饭都困难,哪有钱买药。出院后,燕艳杰的用药时断时续,病情也日趋严重,发作更加频繁。每当犯病,燕艳杰就四处乱跑,见谁骂谁。
2002年10月,燕艳杰与程某打架后,到了下汤镇姐姐家。程某多次去叫,她就是不愿回。12月7日下午,燕艳杰在她姐姐的耐心劝说下,和程某一块儿回到了程家。当晚,两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燕艳杰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就要出走,在程某的坚决阻拦下,未能走出家门。晚上,燕艳杰躺在床上辗转反侧,认为日子实在没法过了。凌晨3时许,趁程某熟睡之际,燕艳杰从屋内拿出菜刀,向程某头上砍去。7岁的女儿惊醒后,吓得跑到邻居家求救。燕艳杰朝程某连砍数刀后逃窜。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鲁山县瀼河乡马圪村一村民回家时,看到村北水坑里躺着一位妇女,满身污泥,就把这事告诉了同村村民梁柱。梁柱当时已46岁,仍独身一人,穷困潦倒,听说这样的事,心里暗自高兴,当即去村北,将水坑中的妇女领到家中。(www.xing528.com)
这位妇女到梁家后,时哭时笑。梁柱就借钱把她送到张店乡一精神病医院治疗。由于钱不宽裕,病没治愈,梁柱就把这位妇女又带回了家。后来,梁柱按照一位邻居介绍的药方继续给她用药,其病情慢慢有所好转。
这位妇女有时清醒有时迷糊,清醒时说自己叫燕艳杰,家住张店乡,跟家人生气,不愿再回家,其他情况就再也不说了。因为燕艳杰时常犯病,所以梁柱从没让她独自出过远门。平时,梁柱外出干活时就把她锁在屋内。燕艳杰也从不跟任何家人和亲戚联系。
话又说回案发后的第二天,2002年12月8日上午,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往袁家沟村。经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侦查人员很快锁定作案凶手就是死者程某的妻子燕艳杰,但此时燕艳杰已无影无踪。
程某家境贫寒,燕艳杰逃窜时不可能带大量现金。同时,燕艳杰没出过远门,她也不可能潜逃至远方。侦查人员分析后兵分四路,迅速到燕艳杰的亲朋好友家中展开了搜捕工作,但未获取任何线索。
鲁山县作为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燕艳杰生活在盛产丝棉的下汤镇,那里的村民几乎家家户户都外出卖棉,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两个多月过去了,侦查人员继续在本地排查的同时,把查找的重点转移到了贵州、云南等卖丝棉人员相对集中的省份,但始终没有摸清燕艳杰的下落。
2003年初,鲁山县公安局实行命案分包责任制。燕艳杰杀人案由禁毒大队民警宋新亮、郭召智、孙振营等人分包。他们对此案反复分析研究后,认为燕艳杰仍躲藏在鲁山县。侦查人员重新调整思路,把排查的重点又放到了本县。
2005年10月中旬的一天,郭召智得到线索:燕艳杰在瀼河乡露过面。于是,郭召智等人骑自行车分头走村串户,到瀼河乡走访。走访的第五天,郭召智等了解到瀼河乡马圪村有个妇女,特征与燕艳杰相似,其丈夫叫梁柱。当晚,郭召智等潜伏到梁柱家附近,借助灯光将梁柱的妻子与燕艳杰的照片进行了比较,发现梁柱之妻正是燕艳杰。
当即,侦查人员敲开了梁柱家的门。燕艳杰低下了头,供述了自己杀死丈夫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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