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约定延长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小区的物业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也将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需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果业主在此期间解除合同的,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好退出的准备;如果物业服务人决定解除合同的,也提前60日通知业主,可以让业主利用这段时间重新寻找合适的其他物业服务人。
对于不定期的物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与民法典第946条第2款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行使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而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允许双方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主要是避免不定期合同无休止存续的弊害。当事人并不能期待合同永久存续,因而当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只需要给对方以合理的过渡期间,使物业服务合同在该期间届满后才终止,即可平衡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而无须进一步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在争议解决实践中,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如果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或者已经及时向物业服务人作出了不再续聘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对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的,须就已经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导读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在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前,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拘束力。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到期终止时间,从而不能证明物业服务合同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签订、业主委员会未取得授权。其次,业主委员会系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实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到期终止并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且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在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前,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拘束力。
另,被告辩称原告服务不到位,不应收取物管费和公摊费,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如果仅因原告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就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必然对其他已经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不公平,亦不利于小区服务与管理的改善。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问题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导读(www.xing528.com)
对于双方有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期限。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再审认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根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36条约定,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需续签合同,需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2018年12月31日,涉案物业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没有续签合同。事后双方有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已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龙盛业委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给予仲蝶平湖公司一定的准备期限。
本案中,根据龙盛业委会的举证,其于2019年3月、4月向仲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珍邮寄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邮件已由顾某珍签收。相关人称龙盛业委会从未提出不再继续委托的书面通知,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顾某珍收到的是其他材料,故应认定龙盛业委会的解除通知已送达顾某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第9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主张合同解除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仲蝶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珍收到解除通知后,其分支机构仲蝶平湖分公司与龙盛业委会的物业服务关系已解除,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故龙盛业委会有权要求仲蝶平湖公司将其管理的公共收益返还,也有权要求仲蝶平湖公司将预收的2019年5月1日后的物业服务费返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