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收取的报酬。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对等的。物业服务人的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义务是提供相关物业服务。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一般认为,不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应当以房屋交付作为业主开始承担物业费的时间点。房屋交付后,业主实际占有该房屋,业主虽未实际入住房屋,但物业服务人都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未入住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表面上是涉嫌侵犯了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却是从根本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等于是入住业主为未入住业主的空置房埋单。所以业主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服务人交涉;如果物业服务人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导致小区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解决,如果通过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费的拖延或拒缴,带来的是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快速下降,致使小区长期不能得到正常管理。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而言,既然受人之托,理应忠人之事。只有在物业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上真诚、负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才能赢得广大业主的认可,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效益。
法律适用导读
物业服务人基本提供了物业服务,只是不符合或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整要求属于一般违约,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其他方式解决,但是业主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裕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协议》,实为物业服务合同,裕华物业公司按合同向陈某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即应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就本案而言,裕华物业公司基本提供了物业服务,只是不符合或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整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情形应属于一般违约。此时,物业服务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陈某的主要义务——支付物业费不应当免除。陈某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不应支持。法院判令陈某向裕华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管费1411元。
法律适用导读
物业服务人基本提供了物业服务,只是不符合或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整要求,属于合同履行之瑕疵,不属于根本违约,业主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再审认为:一方面,卢某民主张雪峰物业在皇冠花园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安全监控、车辆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皇冠花园小区曾多次被评为义乌市城区最差业务管理住宅小区。但上述问题属于合同履行之瑕疵,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卢某民不能据此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雪峰物业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本应积极收集业主针对物业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为皇冠花园小区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但从卢某民原审中提供的证据看,雪峰物业2017年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不够到位之处。结合雪峰物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本院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80%酌情计算卢某民2017年度物业服务费为1742元。至于水电公摊费1192元、水费59元亦属于卢某民的合同义务,理应全额缴纳。故,卢某民应向雪峰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水费共计5171元,并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新旧对照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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