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使用,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具体而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承担维护、管理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人,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人,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行为;(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争议解决实践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存在脱落、坠落等事实,即可推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存在瑕疵,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即负有注意义务。瑕疵是客观化的过失标准,即使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存在维护、管理行为,只要脱落、坠落的事故发生,仍然可能认定维护管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责任主体当然构成过失。例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施工、维修所划定危险范围内,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若证明已就危险作出预告并采取了一定防护措施进行隔离后,受害人故意接近建筑物等并因此遭受损害的,前述责任主体则免责。
因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需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致害的物件在其控制领域内,其本该对损害的发生进行有效防范,故所有人应保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无瑕疵,管理人应确保管理行为无瑕疵,使用人则须依照一般合理认知标准,对其使用范围内的物件进行必要的注意和照顾。只要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使用范围内尽到了应有的交易安全义务,应免除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还与其他责任人有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侵权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若被证明,则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适用导读
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房屋所有权人对阳台玻璃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玻璃破损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业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机动车主应当知道在消防通道处停放车辆的危害,其不当停车对产生车损具有过错;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提醒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不当停车行为,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损失产生有一定过错;房屋交付时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阳台玻璃超过工程保修期,开发商无须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冯某、翁某华向被告武汉开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九州国际B座房屋,自被告武汉开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冯某、翁某华交付房屋之日起,所购房屋阳台玻璃护栏,其所有权属于业主专有,故对被告冯某、翁某华玻璃属于共有产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冯某、翁某华作为涉案阳台玻璃护栏的所有人,有义务对玻璃护栏进行维护和管理,因阳台玻璃破损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武汉长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业主委托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负有提醒和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并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车主在消防通道处不当停车的义务,因其未充分尽到该项管理职责,对造成原告损失的后果有一定过错,本院确定其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武汉开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冯某、翁某华交付的房屋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其他部分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最高为5年,本案中阳台玻璃护栏并非房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且事发时已超过工程保修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武汉开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应当知道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的危害,其对车辆损失的产生亦有过错,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综上,本案确定被告冯某、翁某华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50%(2650元)的责任,被告武汉长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1590元)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1060元)的责任。
鉴于该小区阳台玻璃存在损坏坠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危险,且已因此累计发生过3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向武汉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1.提醒业主及时维护阳台玻璃,谨防阳台玻璃坠落;2.对小区阳台玻璃的坠落危险进行统一排查,杜绝安全隐患;3.保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及时制止不当停车行为。
法律适用导读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被涉案房屋坠落物砸伤。经审查,分述如下:1.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反映原告受伤地点在涉案房屋与对面房屋之间的通道;2.涉案房屋案发期间由被告龙某军进行加建工程施工,外围搭了排栅,对面的房屋并没有建筑工程施工,据原告所述,坠落物是木板,因此,原告的伤情应是被告龙某军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3.被告陈某崧答称原告并非被涉案房屋坠落木板所伤,经查,被告陈某崧在涉案房屋一带居住和生活,相邻之间相互认识,被告龙某军亦在涉案房屋一带长期从事建筑施工,周围的人员亦认识被告龙某军。原告受伤后,在现场的人首先通知被告龙某军到现场,之后被告龙某军才通知邱某权(被告陈某崧的女婿,受被告陈某崧委托负责跟进涉案房屋的施工)到达现场,因此,被告方应清楚通知人是谁,但两被告均未申请通知人出庭作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非涉案房屋坠落物砸伤原告,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被告龙某军作为涉案房屋施工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但被告龙某军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龙某军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被告陈某崧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应选任取得相关资质的承建人。本案中,被告陈某崧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被告陈某崧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两被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龙某军、陈某崧承担责任比例70%、30%。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215052.73元(详见附表1—7项),由被告龙某军负担150536.91元,被告陈某崧负担64515.82元。原告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本院酌定被告龙某军、陈某崧分别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1000元、9000元。
法律适用导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店招牌是化工书店所有并行使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应由店招牌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化工书店承担侵权责任;就店招牌坠落的原因,因店招牌坠落可能涉及建筑企业的责任,青羊区安监局属于认定坠落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原因、责任主体的职能部门,其作出的此起坠落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招牌坠落原因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青羊区安监局的认定,店招牌坠落是因为年久失修、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故此起事故唯一责任主体为化工书店。
综上,化工书店作为店招牌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对因招牌坠落导致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相关民事主体在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其追偿垫付款项,化工书店关于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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