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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后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宅基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丧失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本案争议裁判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后应如何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取得,户的每位家庭成员对该户取得的宅基地均享有使用权,均有权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村村民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只能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借助于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来实现。同一宅基地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只能申请利用本集体的土地建造住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本集体内的成员。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才有权在相应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他人获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解决农村村民基本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的一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因而蕴含了对农民基本生存的人文关怀属性。福利性主要体现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和无期限性,不同于同属土地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亦存在灭失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广大农民群众安身立命的基础,其灭失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现实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诸多原因,如宅基地的回收和调整、宅基地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抛弃、宅基地灭失、宅基地长期闲置等。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宅基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丧失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宅基地灭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无处安身,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应当对失地村民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建造住宅,安心生活。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丧失宅基地的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之外。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灭失,土地并未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用,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屋。

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适用导读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拆迁之前就已不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消灭后,就失去了行使正当权利的基础,也就不能作为被拆迁人参与房屋拆迁并获得相应补偿。

本案争议裁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于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贾某新的父母双亡后,涉案房屋一直空置,并与贾某进位于贾前湾35号的房屋相邻。据贾某进自述,涉案房屋由于年久失修、无人看护,已于1998年洪涝灾害中垮塌。贾某进于2006年在案涉房屋地基上翻建红砖房屋,与自家房屋连成一体。对于贾某进在案涉房屋地基上翻建之事实,既无证据证明当地村委会予以反对,贾某新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阻却(但结合张某红于再审期间提交的其与贾某进2013年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贾某新应当执行翻建事实),黄石市河口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总指挥部于2018年对贾前湾进行拆迁。由于贾某新父母的房屋在拆迁之前就已不存在,那么,贾某新在其父母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消灭后,就失去了行使正当权利的基础,不能作为被拆迁人参与贾前湾房屋拆迁并获得相应补偿。

关于财产损失赔偿数额问题。贾某新因父母所遗留房屋被拆除遭受损失,应获得相当于涉案房屋被拆除时价值的赔偿。涉案房屋系土木结构房屋,且在贾前湾拆迁前已被拆除,贾某新基于城镇居民的身份对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并无继承权,不能作为被拆迁人参与贾前湾房屋拆迁并获得相应补偿。一审法院依据2018年政府拆迁部门《集体土地上房屋协商搬迁协议》,参照坐落于贾前湾的土木结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单价21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贾某新父母的房屋损失为49245元已经充分考虑其利益,贾某新关于应获赔352126.05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导读(www.xing528.com)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获得宅基地的基本条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没有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给予征收补偿。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获得宅基地的基本条件。上诉人已不是辛冬二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获得宅基地的条件。其所谓的在村内拥有两处宅基地——其父杨某行及其兄弟杨某林的原宅基地,根据查明的事实,其父杨某行的房屋早已经坍塌,不存在继承并转移宅基地登记的前提条件;而杨某林有子女,上诉人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在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其继承取得上述两处宅基地及重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其回村建筑房屋,不符合《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被阻止并被拆除后,还要求按拥有宅基地的村民给予征收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非辛冬二村集体组织成员,在辛冬二村亦无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被上诉人给予征收补偿,并以此为由确认被上诉人的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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