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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就其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争议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4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38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关于具体的补偿范围,需要结合民法典第243条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民法典第243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3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适用导读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该条文未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应支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补偿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就其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4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以上法律规定中“相应补偿”的具体内容,应以物权法第42条第2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条文未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应支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本案中,吴某强因与官渡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被开平市政府征收,吴某强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就其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开平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对此项损失并无法定补偿义务。因此,吴某强关于开平市政府应当对其就案涉土地所享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因征收所受损害进行补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决并无不当。

法律适用导读

林地被征收应当支付给林权权利人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但不包括经营权补偿费用。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林权征收补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亦有征收补偿费的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第3条第(12)项规定:“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因林地被征收应当支付给林权权利人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本案中,永春县人民政府就案涉土地的征收,制定了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并依据该方案支付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林某福亦认可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其申请再审主张在上述补偿之外,还应对其林权证的40年经营权给予15万元补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www.xing528.com)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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