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出来,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人,虽然不是物的所有权人,但也是具有独立物权地位的权利人。因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所有权消灭或者影响所有权行使的,应当依法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同时,因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也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为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民法典第245条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用不动产的基础上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用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1)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2)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3)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单位、个人的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征收、征用补偿有所不同: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征用补偿。当农村承包地被征收时,附着于该土地之上的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根据民法典第3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有规定。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征用补偿。民法典第35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因此,如果国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时,应当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如果征收的是居民房产,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本身,则是通过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方式处理。
(3)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征用补偿。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国家征收时,被征收对象有两个: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既要对土地进行补偿,还要对房屋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在争议解决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服政府的征收、征用决定或者对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因为征收、征用是政府代表国家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适用导读
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棚户区改造,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的用益物权人,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钟山县政府是否应当给予周某珠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本案中,第三人钟山县文传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其宿舍楼属于公产房。原钟山县桂剧团与周某珠于2007年1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对涉案房屋购买价和权属及期限问题进行了约定。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周某珠以7000元购买涉案房屋,总面积约80平方米,购买房屋后无产权,只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为70年。该协议书应属于房屋产权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结合钟山县政府二审补充提交的何某君、雷某的购房发票、房产证以及周某珠的自认,周某珠与取得房产证的单位职工确有差别,其在购买涉案房屋后没有通过公房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涉案房屋不具有所有权。但周某珠作为承租公产房的合法权益主体,其享有居住使用权属不容否定。公产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殊体制下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承租使用权性质相比,由于产生原因不同,导致其性质不同。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钟山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棚户区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钟山县文传中心宿舍楼进行拆除,应当依法对位于宿舍楼内的涉案房屋给予拆迁补偿。周某珠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法律适用导读
不动产被征收,有权获得补偿的主体并不限于被征收人,还包括受征收行为影响物权行使的其他合法权利人,其可以主张不动产价值之外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补偿。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范某星作为承租人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有: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被征收,有权获得补偿的主体并不限于被征收人,还包括受征收行为影响物权行使的其他合法权利人,其可以主张不动产价值之外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补偿。
本案中,范某星与案外人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用于旅馆业经营,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在经营期间,因美兰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造成范某星无法继续经营,影响其物权的行使,虽然范某星非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但作为房屋实际经营使用人,参照上述规定,其有权主张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美兰区政府以范某星不是被征收人为由主张其不能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范某星的涉案补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被征收部门按“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予以补偿,该房屋的性质已被认定为住宅房屋,范某星要求按照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第18条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规定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参照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第17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对其进行适当补偿。但是,范某星于2016年1月18日才取得《营业执照》,在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征收调查通告之前并不是合法经营,其补偿请求亦不符合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第17条关于被征收前至少合法、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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