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之间可以对共有物共有的性质进行约定。尽管共同共有主要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形成,但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拥有,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推定为共同拥有,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因此,本条规定在共有关系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时推定为按份共有。
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人依共有人的意思而成立,共有人应有份额依共有人的约定而确定;没有特别约定,但共有关系基于有偿行为而发生,按其出资比例而确定。既然共有关系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那么,各共有人应有份额也应遵循同样的原则,即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有份额时则依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符合基本的公平正义。
法律适用导读
房屋并未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且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共同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共有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且双方对房屋共有的份额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额进行确定。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由王某勇和王某、王某华、夏某共有。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并未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且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共同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共有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关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共有份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双方对案涉房屋共有的份额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额进行确定。案涉房屋在购买时作价50万元,夏某强出资40万元,王某勇出资10万元,故王某、王某华、夏某共同享有案涉房屋80%的份额,王某勇享有案涉房屋20%的份额。
法律适用导读
合资购买房屋,双方未对各自占有的房屋份额作出约定,对房屋占有份额应按各自出资额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何某民、叶某芳与区某南合资购买房屋,双方未对各自占有的房屋份额作出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何某民、叶某芳及区某南对涉案房屋占有份额应按各自出资额予以确认。二审判决依据《合伙投资结算协议书》记载的各方出资额确定何某民、叶某芳、区某南占有涉案房屋的份额,具有法律依据。区某南主张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益分配方式确定各方所占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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