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份额拥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原则上每个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份额,处分的方式包括分出、转让和抛弃等。共有人在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份额时,无须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还可在自己的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按份共有人需要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时,须注意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判断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拟出让份额之优先购买权,关键是看其购买要约的内容是否与出让人跟第三人达成的(拟)转让条件构成同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305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当共有人向外转让自己的权利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给出让人以外的共有人提供了以同等条件购买共有份额的机会;但下列情形除外:(1)各按份共有人在内部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2)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除非按份共有人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较于物权法第101条,民法典第306条第1款更为具体地规定了转让份额共有人的通知义务和其他共有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按份共有人在了解共有份额出让意向、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后,就具备了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将导致出让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持续不稳,不符合“效率”和“安全”原则;所以,对该权利的存续期间须进行限制。即权利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主张,并且应防止一方权利滥用而损害他方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9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遇到多个共有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适用导读
按份共有的房屋无法分割办理产权证书,且不能在物理上实际分割由各共有人分别所有,故房屋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其中的按份共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对其他共有人按房屋总价值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知悉,涉案房屋登记在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申某6和申某1名下,六人按各占房产的1/6份额共有;各共有人之间并没有特殊的约定。
关于涉案房屋能否处分、如何处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六位按份共有人之间并没有特殊的约定,申某2、申某3、申某4、申某5四位共有人均愿意把房屋给申某6(一审卷宗第90页),申某6也同意接受,故其五人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意见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申某6可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判决申某6取得该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
关于申某1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申某1不同意把其享有的1/6的份额转让给申某6,其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对外转让其享有的份额,但申某6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庭审中,申某1提出,有其亲戚愿意出资30万元购买其1/6的份额,但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经过评估的房屋价值,结合申某6的出资情况,判决申某6补偿给申某1116667元并未明显损害其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维持。(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导读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现根据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丁某享有1/6产权份额,丁某惠享有1/3产权份额,王某斐享有1/3产权份额,唐某敏享有1/6产权份额。现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根据房屋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依法确认系争房屋由被告丁某、丁某惠、王某斐按份共有,各自占有1/3的份额,被告丁某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843240.54元。关于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之后的还贷21069.08元,原被告确认由被告丁某向原告予以返还,本院予以确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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