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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行为综合管理措施与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处置办法: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行为综合管理措施与要求

民法典第286条对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作出了规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处置办法:(1)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286条源于物权法第83条,增加规定了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与总则“绿色原则”相呼应。本条规定意味着乱丢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明确被禁止,有助于推进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推进的垃圾分类工作。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也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创新与突破,对指引民事立法,规范民事活动,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民法、环境法等学科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民法典第286条在物权法第83条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两个新的规定: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二是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5条的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除上述救济途径外,鉴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恶劣行为还会严重影响他人的安宁生活,受到影响的个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自力救济的紧急措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也可以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

法律适用导读

业主违章搭建、违反装饰装修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损害了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涉案201房与301房是上下相邻的房屋,双方作为上述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项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的上方。”

罗某俊作为涉案301房业主,违反上述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冲凉房,损害罗某武、赵某敏的合法权益,罗某武、赵某敏主张罗某俊将其拆除,恢复原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罗某俊在201房西南角房间的南向位置上方确有加建行为,且罗某俊在该位置放置洗衣机、晾晒衣物,洗衣机产生的噪音及排水引起的渗漏隐患会影响罗某武、赵某敏的日常生活,一、二审判决罗某俊拆除该加建部位正确。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罗某俊向罗某武、赵某敏赔偿1000元,并无不当。

法律适用导读

对侵占通道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只能对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而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业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锦绣北湖业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因小区绿化面积修建不符合规划设计,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对上述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未赋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的权利。开发商对小区绿化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规划设计要求修建完成,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而不是业主委员会的利益。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业主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因此锦绣北湖业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www.xing528.com)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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