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下洋镇初溪村集庆楼全体楼主
为了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土楼旅游资源,甲方同意将集庆楼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时间:201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范围:集庆楼一栋及天井、走廊、门厅、议事厅等属于该楼的公共用地。
三、租金
1.没过渡房的房间租金为每间每年180元,共263.5间,计人民币47430元。
2.有过渡房的房间每间每年人民币150元,共8.5间,计人民币1275元。
3.猪舍、牛栏位租金为每个每年人民币120元,共62个,计7440元。
4.议事厅等楼内公共场所及楼外垂沿滴水以内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000元。
5.以上四项金额总计为每年税后人民币五万八千一百四十五元整(¥58145),此后每满三年租金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四、付款方式
每年元月31日前给付当年租金,由集庆楼楼主代表统一领取并发放。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自觉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好土楼、附属建筑以及所属保护范围内一切历史原貌,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建现有建筑物。(www.xing528.com)
2.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楼院损害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3.有过渡房的楼主和公司先预付十年租金的楼主与公司原签订的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协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等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经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应按时交付租金。若3月份未支付当年租金,乙方每超过一个月就付给甲方当年楼租金百分之五的补偿费。
七、免责条款
房屋因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楼体损坏和造成楼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生效后,原下洋镇初溪村委会与永定方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和2005年10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终止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下洋镇旅游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甲方:下洋镇初溪村集庆楼全体楼主(签名)
乙方:福建省客家土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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