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乱,安危之机,在乎审所尚而已,尤在乎审习俗之偏而导之以正而已。若不惟不正之,又从而加甚焉,则取亡之道也。夫因其习俗无所变革,泊然而无思,淡然而寡营,俾上下相安于无事,岂不甚善,然人之情必不能然。
变色者,争斗之始也。盗窃者,好利之极也。若不审其所偏而预为之防,且纵其情欲之所极,其终必至于旷然大变其俗而国随以亡。《伐檀》之诗,其明验也。
魏之始,不知所封为谁,盖周之同姓也。其地为舜、禹旧都,俭约之化,犹有存者。苟为君者率之以共俾俭而不至于啬,为臣者示之以礼,俾俭而不流于鄙。若是,则虞夏之俗何以远过。吴季子之观乐也,为之歌魏曰:“大而婉,俭而易,行以德辅,此则明主也。”盖叹其习俗之美,而其臣之不能以德辅君也。何以知其不能以德辅君也?盖于《伐檀》之诗知之。
《伐檀》者,刺贪也。刺在位者贪鄙无功而受禄,不素餐之君子不得仕进也。夫不素飱者,不贪者也。不贪者不得仕进,则在位皆贪鄙者可知也。贪鄙者而能以德辅君乎?不惟不能以德辅君而已,且将率一国之人而尽趋于贪也。君子读《伐檀》之诗而知魏之俗盖一变矣。今夫魏之俗以俭约著,何一变而至于贪哉!夫俭非贪比,而贪实俭之所致也。有一物焉,爱之而不用,俭也;有一物焉,而思更得一物,贪也。然必先有爱而不用之心,而后有更得一物之心,且更得一物之后,亦惟是爱而不用,而又思更得一物也。则不俭必不至贪,贪者所以济俭之实也。(www.xing528.com)
然而贪亦视乎其人之分耳。在下位者,势既不足以逞其欲,且志小易盈,其患犹不深中于朝廷。若在上位者则不然,起居饮食,盖皆百倍于小民,而威令所及,即有非法之求,亦莫之敢抗。苟其贪也,则必强取豪夺以快其心,又必横征暴敛以盈其壑。而小民之脂膏、国家之元气,不至于剥削殆尽不止。且上行下效,其俗亦必日趋于贪鄙,而尽改其俭约之习。如《伐檀》之诗人,盖不数觏矣。
魏之风七篇,《葛屦》至《十亩之间》,刺俭也。君子曰,俭而不知节之以礼,其极必至于贪也。《伐檀》刺贪,《硕鼠》刺厚敛。君子曰,贪则必至厚敛,厚敛则国未有不亡者也。魏之君,苟因之感悟,进《伐檀》之诗人为有位者矜式,然后讲明共俭,禁止贪暴,审习俗偏胜之势,而徐以正之。俾小民知无礼之可耻,大夫知素飱之可愧,化行俗美,反朴还淳。国虽小,何不可久安长治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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