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保险监督的概念
社会保险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社会保险的实施、社会保险金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进行的检查监督。
(二) 社会保险监督的分类
按照监督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监督可以分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
1. 立法机关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 行政机关监督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②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③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 专门机构监督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4. 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一)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国家及受害者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即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相关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5)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www.xing528.com)
(6)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理。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为社会保险的运作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②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③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④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⑤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五)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 其他法律责任
1. 骗取保险待遇的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违法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渎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5. 刑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题】
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的区别是什么?
2. 社会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3. 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4. 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是如何缴纳的?
5. 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6. 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7.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征、功能是什么?
8.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9.2008年5月,葛某与北京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葛某月薪1万元,如果葛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向企业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约定,葛某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000元。2011年5月,葛某获得了猎头提供的月薪1.5万元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葛某以该外资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葛某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劳动合同缴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方可离开,葛某提请仲裁。请问: 葛某能不缴纳违约金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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