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的运作机制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 社会保险的申办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 社会保险的征收
1.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 社会保险的征收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社会保险费征收数额的确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 社会保险费的保全
社会保险费的保全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
(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3)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基金
(一) 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和社会捐助而集中起来的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1]
社会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基金,它具有强制性、风险防范性、权利和义务对应性、储备性和集中性等特征。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补偿受险者因风险遭受损失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二) 社会保险基金项目及管理
1. 基金项目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 基金管理(www.xing528.com)
(1)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三)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是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业性管理,是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由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由于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由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共机构担任。
(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②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③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④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②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三)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1) 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2) 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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