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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程序法:解决税收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行政诉讼,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税收争议的一系列活动。虽然征收“机头税”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和第37条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但是却存在着税收执法不透明、征税主体随意变更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税收程序法:解决税收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

(一) 税收征管法概述

税收征管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税收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二) 税务征管具体制度

1. 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在我国,税务登记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根据税务登记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其他税务登记。

2. 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在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集纳税人信息并对纳税人实施税务审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不论是固定业户还是临时经营者,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否享有减免税待遇,都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申报的主体主要包括四大类: 第一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类是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了纳税义务之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三类是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类是扣缴义务人作为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依法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纳税申报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方式、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的电子申报方式等。

3. 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造成应纳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者难以保证的情况下,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制度。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人、扣缴义务人和担保人。这既体现了依法征收的根本原则,又保障了能够及时有效征收税款。

(1) 税收保全适用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 ③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④纳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2)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税务机关除了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外,还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个人和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排除,一般情况下,对于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救济法

有权利必有救济。税收救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它以存在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以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主要包括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行政赔偿三种形式。

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由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内部审查、处理的行政活动。(www.xing528.com)

税收行政诉讼,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税收争议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案例12-3】

2011年10月,有着“中国童装名镇”之称的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发生一起因征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的起因是织里镇税务部门对童装业主根据其拥有的缝纫机的数量为基数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人称“机头税”。虽然征收“机头税”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和第37条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但是却存在着税收执法不透明、征税主体随意变更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思考题】

1. 结合身边案例,请阐述你对税收的基本认识。

2. 请简要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3. 结合所学知识,请思考房产税在沪、渝两地的实施意义何在?

4. 请结合《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简述《车船税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5. 某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经营情况如下:

(1) 该厂将生产的一批羊绒面料作为春节礼物发给职工,按同规格纺织品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为30万元;

(2) 销售真丝面料30000匹,含税销售收入为351万元;

(3) 收购棉花一批,作为生产的原材料,共计15万元;

(4) 向外地经销商销售绸缎一批,由A公司负责运输,绸缎销售额为30万元,收到A公司开具发票上注明运费1.98万元;

(5) 该厂从B生产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购进生产线一批,价款为6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计算纺织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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