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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实施及相关政策调整摘要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征收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实体法实施及相关政策调整摘要

一、流转税法律制度

(一) 增值税

增值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1]

1. 增值税的纳税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并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和13%,以及2011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新增加的11%和6%的税率;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是3%;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等。

此外,根据2012年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相关规定,混业经营、油气田企业等也属于试点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2]

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三个方面。

3.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本税率: 17%。纳税人大部分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都适用17%的税率,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均适用17%的税率,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亦适用17%的税率。

(2) 低税率: 13%。主要分为三大类货物: 第一类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第二类属于精神食粮类,包括图书、报纸、杂志; 第三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零税率: 主要是针对货物出口时进行退税的情况,一方面在货物报关出口销售时不征税,另一方面还要对该出口货物在以前各经营环节承担的增值税予以全部退还,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4) 征收率: 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一律是3%。

(5) 试点新增税率11%[3]: 主要针对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

(6) 试点新增税率6%: 主要是指试点地区的除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之外的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比如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4.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1)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如果含税的话,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然后再使用上述公式计算。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简易办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样的,都是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如果包含的话,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征收率)。

(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凡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征收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税率与内销货物一样: 17%或13%)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如果进口货物不属于消费税的范围,则组成计税价格不需要加上消费税的项目)

5.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起点。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时,免征增值税; 超过起征点时,则全额征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 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增值税的减免税权属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地区不得私自规定减免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此外,根据2012年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相关规定,下列项目在试点地区免征增值税[4]: ①个人转让著作权; ②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④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⑤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⑦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⑧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⑨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⑩随军家属就业; ○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案例12-1】

2011年2月,山东省济南市政协委员、某面粉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潘某某在济南市两会上提案建议降低“馒头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悉,这已是潘委员连续3年在济南市两会上的提案。其实,所谓的馒头税指的是对馒头生产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是专门开征的“馒头税”。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的思考。

(二) 营业税法

营业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营业税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基本法规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与增值税有相同甚至交叉之处,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增值税侧重货物销售,而营业税侧重劳务方面。

3. 营业税的税率

按照行业的不同设置了四档税率[5]:

(1)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

(2)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

(3) 金融保险业5%。

(4) 娱乐业为5%~20%,具体适用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在幅度内决定。其中,自2001年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是20%营业税; 自2004年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征收营业税,税目还是属于娱乐业。

4.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 (转让额或者销售额) ×税率

5.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1) 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若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若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营业额100元。地方税务机关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

(2) 营业税的减免。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三)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基本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

1.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部分消费品进行征收,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4种消费品: (1)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 酒及酒精; (3) 化妆品; (4) 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5) 鞭炮焰火; (6) 成品油; (7) 汽车轮胎; (8) 小汽车; (9) 摩托车;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11) 高档手表; (12) 游艇;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14) 实木地板。

这些消费税的税目或体现了“寓禁于征”的精神,如烟、酒等; 或体现了“节约能源”、“向富人课税”的精神,如小汽车、游艇等。

3. 消费税的税率

现行消费税按从价征税和从量征税分别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其中,除了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实行定额税率,白酒、卷烟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的复合征收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比例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

4.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5.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消费税一般不给予减免税优惠,除了极少数情况下: (1)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比如,将自产的酒精用于生产白酒不用缴纳消费税; 而将自产的米酒作为福利发给本单位的员工就应该缴纳消费税。(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二、财产税法律制度

(一) 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者租金收入向房产的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法律规范主要是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

1.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具体来说,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以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我国境内的房屋,具体来说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3.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后余值的1.2%计征; 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依照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得报酬的12%计征。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4.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可以减免的事项外,如果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5. 中国房产税的改革试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税,自20世纪80年代颁布以来,房产税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近年来,随着房价居高不下,在老百姓承受高房价压力下,国家逐步开始着手对房产税进行改革试点,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过高、过快增长。

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决定在重庆、上海开始试点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开创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向个人拥有住房征收财产税的先河,是我国房产税改革历程中的重要发展。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根据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自1月28日起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 (含第二套) 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其中,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 (含3倍) ~4倍的,税率为1%; 4倍 (含4倍) 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 (含第二套) 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二) 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征收依据是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1. 车船税的纳税人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此处所述车船管理人是指实践中一些对车船拥有管理使用权,而所有权却属于国家机关单位。

2.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车辆和船舶。具体来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 车船税的税额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按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具体来说,对车辆征税遵循两个原则: 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 (含) 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将船舶区分为机动船舶和游艇,分别按照净吨位和艇身长度进行征收。

4.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对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 (1) 捕捞、养殖渔船;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 警用车船; (4)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此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www.xing528.com)

三、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企业所得税法

1. 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法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些国家也称之为公司所得税、法人税等。

我国现行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 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 非居民企业,包括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且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

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

5.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6.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具体如下:

(1)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原则上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个人所得税法

1. 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 (即自然人) 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现行所得税是中、外籍人员统一适用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基本法规是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和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住所和时间的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3.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列举了11种应税所得项目: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

(3) 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所以稿酬所得的实际适用税率是14%。

5.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工资、薪金的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比较麻烦,因此,采用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税率法计算的数额减去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法计算的数额之差。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此处的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与上述工资、薪金处类似。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 ×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1-20%) ×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5) 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 ×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1-20%) ×20%

(6) 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30%) = (每次收入额-800) ×20%× (1-3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30%) =每次收入额× (1-20%) ×20%× (1-30%)

(7)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0%

(8) 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20%

6.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案例12-2】

某大学教师龚某2011年收入情况如下[6]:

(1) 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

(2) 完成法学学术专著一部,获得稿酬10000元;

(3) 为某公司进行广告设计,取得报酬5000元;

(4) 年底时,其撰写的法学专著获得教育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取得奖金6000元;

(5) 因家中失窃,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龚某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 龚某每月工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 ×15%-125=175 (元)

2011年全部工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75×12=2100 (元);

(2) 龚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 (1-20%) ×20%× (1-30%) =1120 (元)

(3) 龚某广告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 (1-20%) ×20%=800元

(4) 龚某所获教育部奖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 龚某因家中失窃获得的保险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20%=24000 (元)

龚某201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100+1120+800+24000=28020 (元)

[1] 此外还包括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试点范围首先是从上海市开始,随后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2] 此处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的相关规定。

[3] 本部分主要是针对前述新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而言。后文中所述的营业税部分亦同。

[4]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 此处的税率主要是指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因此,本书没有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涉及的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删除。

[6] 《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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