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概述
税,最早出现在孔子所修编年史《春秋》中的“初税亩”一词中。《说文解字》对“税”的解释是: “租也,从禾从兑。”税自古就有,其根本是指社会成员向政府缴纳一部分农产品的义务。据史书记载,最早出现税收的地方是在世界文明的发祥地——非洲的尼罗河流域和古希腊的爱琴海区域。在公元前3000多年,古埃及的农奴就通过公社向法老纳税。我国的税收,最早出现在夏代,大约是在公元前21世纪。据《尚书·禹贡》记载: “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这些充分说明了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历史现象。迄今为止,它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过许多与各自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税收形式,税收也从最初的实物税发展到货币税; 由单一的直接税发展到明目繁多的间接税; 由一次课征制发展到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现在,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状况,设置了不同的税种,各个税种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现代社会税收体系。
(一)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历史上称为“赋税”、“捐税”、“租税”,简称为税。从根本上来说,税收是指国家凭借其职能需要,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 税收的特征
与其他财政收入相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即所谓的税收三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的征收是不以纳税人的意志甚至不以征税机关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征税主体即国家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税收的强制性又称为单方意志性。具体表现在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征税权力,纳税人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的征收不是等价有偿的交换,国家征税无须对纳税人进行直接的利益返还。税收的这一特征使得它与其他等价有偿的交换收入有根本区别。比如,通常提到的税与费的区别,这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税具有无偿性,而费是有偿收取的。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的征收是长期的、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并且这种标准必须是相对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这种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征税主体的权力,防止在征税中可能出现的征收无度行为,又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的客观依据,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是缺一不可的统一整体,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
(二) 税收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税收作出不同的分类。
按照税收的归属级次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也称为国家税,是指税收管理权和所有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在我国主要是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归地方一级政府的税种,在我国主要是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实践中,除了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外,还存在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形式。它是按照中央统一立法,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再返还给地方。
2. 直接税与间接税
按照税负是否会发生转嫁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者不便于把税负转嫁给别人的税种,比如我国的所得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把税负转嫁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收,比如我国的流转税。
其实,从税收征收的层面来看,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没有太大意义。税务机关只能针对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而不必对经济上的税收负担人征税。但是在税收立法的层次,立法者则必须考虑税收的转嫁效果,否则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税收目的。
3.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与行为税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与行为税。
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均属于流转税。它主要是在生产、流通和服务业发挥重要作用。
所得税,也称为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 (受益额) 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纯收入或净收入。原来我国所得税的税种比较多,经过改革后目前只剩下两种: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对于调节社会分配水平,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主要针对的是某些价额较高、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稳定财产,如土地、房产、车船等征收的税。它的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并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例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它开征的目的是在于对某些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除了上述分类外,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分类,比如按照税收目的是否特定可分为一般目的税与特定目的税等。
二、税法概述
(一) 税法的概念及特征
1. 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经济学的概念,税法是法学的概念。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税收是税法产生的基础,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对于税法的概念,目前学界没有达成共识,一般是从广义和狭义角度来理解。本书所阐述的税法指的是广义的税法。(www.xing528.com)
从狭义角度看,税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税收的法律。目前,我国狭义的税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从广义角度看,税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WTO原则、国际税收协议或协定、宪法中有关税收方面的条款、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税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税法解释以及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税收有关的条款。
2. 税法的特征
税法的特征是指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比如民法、行政法等的标志。一般认为,税法包括确定性、财产权单方转移性以及权利义务对等性三个特征。
税法的确定性是指税收法定,即没有基本的法律甚至是宪法依据,政府不能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也没有义务纳税。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税收是纳税人将自己的财产权从自己向国家进行了转移,这种转移是单向的。
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对价关系,是人民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所支付的一种对价,因此,税法所规范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二)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是指实体税法的构成要素,也就是与每个单行税种所对应的单行法律或者法规共同涉及的内容。判断某一个要素是否属于税法构成要素,其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税法成立的必备条件。根据税法学界的通说,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
1. 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法权利并承担税法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对谁征税或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的问题,没有纳税人就无法征税。因此,纳税人是税法要素中的首要因素。
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标的物,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在法学上称为征税客体。每一种税法都规定了该种税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不同,税种也就不同。
3. 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确定税目的作用,一是明确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则征税,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二是针对不同的税目规定差别税率,以体现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意图。
4.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为税基,是指计算税款的依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是不同的概念,征税对象解决的是对什么东西征税,而计税依据是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因此,计税依据的确定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
5.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因此,在制定税法时,税率的设计必须合理、公平、恰当。我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有三种: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额大小,均适用同一比例的税率。比例税率的特点是,就同一征税对象而言,不同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相同的,计算简便,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2) 累进税率,也称为累进税制,是指对统一征税对象,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征收比例也随着提高的税率。通俗地说,就是把征税对象按照数额的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能够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3) 定额税率,又称为固定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其特点是计算方便,应纳税额不受生产成本高低或者市场价格升降的影响,税负比较稳定。
6.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从生产制造到消费整个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合理规定纳税环节,便于控制税源,确保税款征收。税种不同,纳税环节也就不尽相同。比如,我国所得税一般在纳税人取得所得以后进行征收。
7.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各税种法都明确规定了该种税的税款缴纳入库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间界限,也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力和进行违法处理的法定时间界限。
8.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确定纳税地点,既要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9.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根据国家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类纳税人或者某些征税对象给予的优惠。具体包括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税收优惠既可以体现国家政策,又可以起到对某种行为进行鼓励或者限制的作用,能够弥补税收法律制度的不足。通过税收优惠可以把税法的严肃性、原则性与现实需要的特殊性、灵活性结合起来,更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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