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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探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以下四个方面:1. 严格检查验收的义务销售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探析

一、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的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的一定行为,它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从性质上说,产品质量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产品质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它基于产品质量法律规范而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因而这种义务不同于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

其次,从内容上说,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个方面。作为义务也即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不作为义务也即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得进行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最后,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主体,是指对保证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和义务的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的义务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的生产者,就是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制作等工作的人员或单位。

产品的销售者,就是从事产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生产者应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

1.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它包括三层含义:

(1)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要保证产品的安全要求。

(2) 产品应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使用性能上所存在的瑕疵已作出说明的除外。

(3) 产品质量应符合其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包括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两方面的内容。

法律上的明示,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作出的某种保证或承诺的表示。《产品质量法》中的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作出的某种明确的声明或陈述的保证、承诺,它主要见于生产者、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或要求的说明、广告之中。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因此,一旦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注明采用某种标准时,就说明生产者已作出明示的保证,即保证该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所标明的标准的要求、状况; 一旦生产者在产品的说明中明确表明产品的功能、效用、保质期、质量等级等质量状况时,就成为了生产者的一项承诺和保证,证明或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状况达到产品说明的情形。同样,当生产者以实物样品表明产品质量时,或以广告、宣传等公众可以了解产品质量的方式表明产品质量状况时,生产者就已经作出了一项陈述和承诺,说明生产者对其明示的产品的质量状况负责,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实物样品或广告等方式陈述的质量条件要求。

明示担保是生产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当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时,产品的购买者、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者予以修理、更换或退货; 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因为这种义务并非根据买卖双方的口头或书面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效力另行加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的必然组成部分。默示担保,包括适销性默示担保和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两方面。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承担的默示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1)产品质量要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 (2) 产品质量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两种默示担保义务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即产品质量如果不具备该类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时,生产者如果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已进行明确说明的,就可以免除其默示担保义务; 而后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因为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安全、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2. 产品标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www.xing528.com)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同时,该法还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这主要是针对某些特殊产品 (即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 规定的,不是对所有产品的包装要求。

4. 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法律对生产者作出了7项禁止性规定: (1)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不得伪造产地; (3) 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5) 不得掺杂、掺假; (6)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7)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如果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1. 严格检查验收的义务

销售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除对产品进行感观检查外,必要时,可通过科学手段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检验。

2. 严格保管义务

销售者应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产品的原有质量。

3. 保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义务

具体而言,这包括《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4.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法律对销售者规定了7项禁止性规定: (1) 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 不得伪造产地; (3) 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5) 不得掺杂、掺假; (6)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7)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如果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不履行其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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