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予以修正。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一) 产品的含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可见,《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在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应作如下理解:
(1)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这就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除了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
(2) 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加工、制作产品者具有营利的目的,纯为科学研究或纯为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3)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二) 产品质量的含义(www.xing528.com)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它由各种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又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一般来说,产品的特性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特性的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确定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体制和产品标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指国家在确立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制生产经营者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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