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和与票据行为相关联的非票据关系。
(一) 票据关系的概念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如持票人; 承担义务之人为债务人,如背书人、承兑人等。
(二) 票据关系的构成要件
1.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关系中一定权利的参与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即票据权利人和票据义务人。
票据权利人是指合法取得票据的持有人。这种合法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签发票证的人,基于签发票据的行为而创设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还包括善意第三人基于善意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而享受票据上权利的行为。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处分权人继受票据权利而成为票据权利所有者。继受取得一般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的方式而从有处分人手中取得; 也可因为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公司合并或营业受让而取得权利成为权利主体。
票据义务人,又称票据债务人,是指有义务依票据文义记载事项付款的人。依义务人在债务中所处的位置顺序,又可以分为第一义务人和第二义务人。
2.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系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其客体为应支付的金钱。(www.xing528.com)
3.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持票人与汇票人之间的关系; 持票人与本票人之间的关系; 持票人与前手的追索法律关系; 汇票持有人与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汇票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及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二、票据上的非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非法律关系也称为非票据关系或“票据行为基础关系”,是指事实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而不是票据行为本身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票据行为。
这些关系包括: 《票据法》规定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付款人与票据持有人之间发生的基于付款后返还票据的关系等。
三、民事票据法律关系
这类非票据关系是基于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民事票据法律关系,通常可分为“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买卖、供贷、赠与、保证等原因接受票据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接受票据之前,对于票据的发行和让与必先有合意,以此作为接受票据的依据。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对于票据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一定要先有预约。票据预约的实现就是发生票据行为。票据预约是否被遵守,由民法规定; 若不依约履行则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票据行为成立则由《票据法》规定。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付款人与出票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就付款和资金安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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