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
(一)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 股票上市的申请文件及公告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上市报告书; (2) 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营业执照; (5)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 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需签订上市协议。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除公告上述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 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二、债券上市
(一) 债券上市的条件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 债券上市的申请及文件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债券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上市报告书; (2) 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营业执照; (5)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 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还应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三、信息公开制度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www.xing528.com)
(一) 公开文件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发行人必须根据真实、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按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二) 公开报告
1. 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报送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公告。其内容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送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公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 临时发生重大事件的报告。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报送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下列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第69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证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一) 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公司丧失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作了明确规定:
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 (1) 项、第 (4) 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有上述第(2) 项、第 (3) 项、第 (5) 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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