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一)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合同的生效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因为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时,就可以依法产生法律拘束力。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生效的合同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二) 合同生效的时间
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合同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由于这类合同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处于有效抑或无效的不确定状态,因而被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律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避免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合同效力待定而受损,特别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一) 无效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www.xing528.com)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以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基于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无效,其余的则可以撤销。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合谋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在这种合同中,当事人在形式上所达成的协议并不是其真实意图,而只是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手段。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生活习惯等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通行的原则。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有的是任意性规定,有的则是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而强制性规定排斥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因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必然是无效的。
(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无效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则该合同有效; 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未经有权人追认,则该合同无效。
(一)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明文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即属于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此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利益极不平衡,违反了平等、等价、公平的原则,因此,当事人有权要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于其极为不利的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受害方有权主张撤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损害当事人个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
(二)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当合同存在上述情形时,受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而使合同自其成立时起无效。行使撤销权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对方同意。
撤销权人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其变更和撤销,直接向对方表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不发生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当撤销权人在撤销权的期限届满而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以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