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
(二) 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同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达成一致,即在各方意思表示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为全体当事人所共同接受,形成“合意”。只有符合这些要件,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3.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的行为
合同的主体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合同,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适用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一)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确定的名称和调整规则,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则是立法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典型的如赠与合同。
(四)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则将定金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www.xing528.com)
(五)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是否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的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都属于不要式合同。
(六)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是否具有依存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方可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就是主从合同关系。其中,抵押合同等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
在我国,合同法归属于民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民法典尚未出台的背景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23章428条,是一部较为详尽、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我国曾经按照合同性质先后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此外,《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合同问题也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该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在履行和适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一视同仁地适用合同规则。
(二)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有权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更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可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律行为。
(三) 公平原则
公平是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商品经济交易原则,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主要法律,坚持公平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
(四)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活动的帝王条款。《合同法》明文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五) 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二,当事人在使用合同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