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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及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破产原因,依法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一、破产宣告

(一) 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宣告问题上采取申请主义原则,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称谓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 破产宣告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或者称达到破产界限) 是破产宣告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破产原因,依法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但是,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 破产宣告的后果

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此时,普通破产债权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尤其应注意的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被称为别除权,简称为担保债权或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清偿顺序,按比例清偿。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3项费用为破产费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6项债务为共益债务: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财产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采用以下四个原则:

1. 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二者不分先后。

2. 破产费用优先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 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 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www.xing528.com)

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的受偿比例,以破产财产清偿破产债权的行为。破产分配是用破产财产集体满足破产债权的行为,它是破产程序的核心。

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一般以货币分配为主,如果破产财产处分较为困难,债权一时难以追回,或在变价过程中会造成较大损失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进行实物或债权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守法定的顺序和方法,可以进行一次性分配或多次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文规定了破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其他立法对破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管理人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留有明确姓名或名称、地址、银行账户,无须债权人受领行为即可交付的,管理人应当直接将破产财产分配额交付债权人。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如果财产数量都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3-2】

2012年6月,某国有针织厂被依法宣告破产,经清理,该厂资产情况如下: (1) 总资产为1000万元; 负债1300万元,其中包括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160万元,应付税款120万元。(2) 固定资产中,有四处房产,其中两处已因民事诉讼被法院查封,但后又被该厂向工商银行借款8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房产变现价值为100万元。另外两处房产也被该厂向建设银行借款12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100万元。

请问:

(1) 针织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2) 本案担保债权为多少?

(3) 如某债权人申报了300万元债权,他依法可分得多少财产?

解析:

(1) 针织厂的资产清偿顺序如下: 第一,清偿担保债权; 第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五,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 本案担保债权为120万元。固定资产中,有四处房产,其中两处已因民事诉讼被法院查封,这两处房产因被查封,抵押无效。另外两处房产向建设银行借款12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抵押有效,该房产的变现价值是150万元,因此担保债权数额为120万元。

(3) 某债权人申报了300万元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普通破产债权为: 1300-160-120-120=90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为:1000-120-100-160-120=500万元,债权人申报的300万元债权占到普通破产债权的1/3,根据比例计算,该债权人可以获得166.6666万元的清偿。

【思考题】

1. 试述破产的原因。

2. 简述债务人财产及其相关权利。

3. 简述债权申报的范围。

4. 如何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方案?

5. 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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