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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仅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对上述两项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的优化方案

一、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一) 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 债权申报的范围

1. 未到期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 附利息的债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裁决未决的债权

以上两种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4. 连带债权

关于连带债权,该法规定采取下列方式: (1)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2)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 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 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委托人,被裁定适用该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该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债权的审核与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确认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其次,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最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未申报和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www.xing528.com)

二、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一)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属于法定必设机关,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但其本身并无执行功能,所作出的相关决议由管理人负责实施。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由债权人会议来协调和维护。

所有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或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在债权人会议上除有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之外,还有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仅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债务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l/2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两项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会议和作出决定,为了保障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常设性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就是遵循债权人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以及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一)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是否设立完全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日常监督职能,具体包括下列职权: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为保障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信息,行使监督权,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涉及土地、房屋不动产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全部库存或营业、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上述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同时有权获取报酬,该报酬应当属于共益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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