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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法及实施办法概述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破产法及实施办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经济和法律现象,在不同的语境下破产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法律意义上,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 破产的法律特征

1. 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破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理的执行程序,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

2.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只有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发生。

3. 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

因破产程序是彻底清算,所以它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的基础。债务清偿完毕后,不仅债务人的经济生命终止,其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

4. 破产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程序(www.xing528.com)

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通过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 广义的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三种。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10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共12章136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所有的企业法人,其内容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二) 破产法的作用

我国制定破产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破产法的直接和间接调整作用。其中,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实施破产程序,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产业与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如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于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问题,如果符合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案件优先适用《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当无特别规定时,则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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