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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详解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保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与其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清算时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执行,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详解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其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形式主要有: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开设的从事勘探、承包经营、承包建筑、安装、仓储、转运等作业场所或经营场所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外国分支机构没有独立于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名称,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章程,一般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仅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即可。

(二)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具备法人独立的责任能力,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三)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的行为,其设立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一) 设立条件

(1) 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以代表该外国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合同,参加诉讼活动等。

(2) 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保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与其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以保护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的知情权,保障其合法利益。

(4)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二) 设立程序

如果说《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为了保证该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债权人利益,那么设立程序的规定则体现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监督管理与引导。其设立程序包括审批与登记两个阶段: 一是申请人 (外国公司或其代理人) 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获取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二是在经批准后,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该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终结相关法律关系,而对该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行为。清算时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执行,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具体程序如下:

(1) 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

(2)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 财产的清理与分配。

(4) 办理注销登记。(www.xing528.com)

【思考题】

1.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区别?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3. 公司的股票债券有何不同?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

5.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6.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持股比例各20%; 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 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前5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6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1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1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1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 “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股东会通过才行。”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1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1]

请问:

(1)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 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为什么?

(4) 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为什么?

(5) 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为什么?

(6)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 为什么?

[1] 案例来源: 根据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6题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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