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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注册资本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公开募股的方式来筹集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和资产,任何自然人、法人都可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成为股东,股东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具有资合性特征。

2. 资本结构的股份化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这既适应了其公开发行股份的需要,也便于股东权利的确定和行使,是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

3. 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履行的公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使得其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其经营状况,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也称之为开放式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是国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应承办公司筹办事项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办理申请股票的发行、招股、股票的交付等其他有关事务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起草,并经创立大会表决同意的方式通过。

《公司法》第8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设立方式; (4)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8)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采取发起设立的,必须在发起人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应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6. 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公司处理业务的中枢机构所在地。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已经详细介绍了发起设立的整个过程,这里仅介绍募集设立的程序。

(1) 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法》第79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发行的申请。

(4) 发起人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募集资金的用途; 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5) 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 认股人按认股书要求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股款募集齐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7)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9) 颁发营业执照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此处不赘述。

2. 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 股东大会的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 董事会

1.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此处不赘述。

3. 董事会议事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 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www.xing528.com)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规定。经理机关并非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而是以担任总经理的高级管理者的最终意志为准。

(四) 监事会

1.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2. 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为其信用基础,股份一经发行,原则上就可自由转让。但为了维护公司财产的稳定性,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规定为:

(1) 股东转让股份,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②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6)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五、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 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且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上市公司特有的制度

1. 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上市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 (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

4. 关联交易的回避问题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的股票和债券

(一) 公司的股票

1. 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等额的单位,每一份即为一股份。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 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应实行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同股同价。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 公司的债券

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征

(1) 定义

公司债券,又称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以公司为债务人,以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的特定金钱债务关系。

(2) 公司债券的特征

①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公司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均可依法发行,但须严格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公司的资格、条件、程序的规定发行。

②公司债券是设权证券。债券是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券,是一种借贷关系,到期公司要还本付息。

③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证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权利证书,代表一定的金钱利益,具有流通性。

④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资。

2. 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公司长期融资最常用的手段,都是表示投资者权利可转让流通的证券,但两者仍有区别,详见下表:

3.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投资者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一般的情况下到期领取稳定的利息收益,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债券,获取价差,还可以在公司经营业绩优良的时候转换成公司股票,获得更为丰厚的投资收益。由于可转债兼具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在我国,目前仅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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