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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概述及修订历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修改。

《公司法》概述及修订历程

一、公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公司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它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可拉斯·巴特勒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少了它,就是蒸汽机电力的重要性也会降低”。究竟何谓公司,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统一,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1],我们可以认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这一特征反映了公司的本质属性,即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拥有独立的必要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公司须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性,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并通过合理的利润分配使股东也获得收益[2]。营利性使得公司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着本质的区别。

3. 公司须从事经营活动

所谓经营活动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商品的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从事经营活动是公司基本的社会职能和活动方式。

4. 公司须依法成立

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设立程序。

二、公司的分类

(一) 依责任形式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 依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司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www.xing528.com)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在组织上统辖其系统内所有分公司的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统辖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 依公司间的控制关系不同,公司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能够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对于子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

子公司又称被控股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为其他公司所掌握从而被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 依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声望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强调股东间的信任,而不在乎公司资产的多少,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对外经营活动信用的公司。其信用在于公司资产,对股东的信用则在所不问,如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与公司的资本共同作为对外经营活动信用基础的公司。如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五) 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依照一国法律设立并在该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 我国《公司法》上的分类

三、公司法的概述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在规范公司的组织、设立,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虽然这次《公司法》只改了3条,但这一次的修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内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行为都呈现出新的趋势,使得原有《公司法》条款已不适应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正案,对该法做了再次修订,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共计219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多达400多处,可以说是对《公司法》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新《公司法》大幅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投资行为,重点关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以此促进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新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一次的修订广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修改后的新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雷兴虎主编: 《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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