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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概述: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即使是非法人企业,法律仍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行事的主体资格。公司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由中国内地投资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契约式企业。

企业法概述: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要求

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一) 企业的概念

“企业”一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第五版) 的解释,它是指一切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后由日本人翻译成汉字词语进而传入中国。“Enterprise”并不仅限于经济组织,还包括从事投机活动的个人。[1]然而,企业这个词传入我国后,其含义发生了些微变化,并非是与Enterprise完全的对应词。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是指区别于自然人的“以营利为目的,按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2]。这一定义简明扼要地揭示出了企业的本质特征。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法律确定其一定的权利义务

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取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我们国家而言,不同类型企业的设立必须遵照不同的企业立法。

2. 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它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分开。企业还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包括人和物,这一特征体现它与非组织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不同。此外,作为组织体,企业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而不是一次性的或短期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的活动,这也使其与流动摊贩、临时合伙、一次性交易等非连续性经营行为有所区别,为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3. 企业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企业基本法律形态中,公司企业属于法人企业,企业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属于自然人企业,企业财产与投资人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完全分离,企业的债务要由投资人或合伙人承担无限的或有限的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然而,即使是非法人企业,法律仍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行事的主体资格。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可以企业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性的活动,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在财产和责任的承担上,也表现为相对的独立性。

(二) 企业的分类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形态,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这是依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对企业进行的最基本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www.xing528.com)

以上三种企业的具体内容之后将进行专节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这是依据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否具有涉外或涉港澳台等因素对企业所进行的分类。

内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由中国内地投资者举办。

外商投资企业,亦称“三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定外商参与投资组成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契约式企业。外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这是依据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来源不同所做的一种分类。长期以来,按企业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我们国家一直实行的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企业立法体系,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3]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企业形式。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4]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p.476.

[2] 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3] 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迄今为止,我国立法文件尚未对国有企业给予界定,因此本教材在编写的过程中,只从学理上给予界定。

[4]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4号,1988年6月25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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