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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人民陪审员充分独立性与话语权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禁止法官在讯问被告人或者证人时发表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听审和自由判断。应当赋予人民陪审员对量刑轻重以较大的话语权,尤其对于死刑案件,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受到特别的重视。

赋予人民陪审员充分独立性与话语权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制度下对人民陪审员的对内对外独立问题均未充分考虑,造成陪审员外难以与社会舆论乃至当事人、律师等保持距离,内难以避免被职业法官“牵着鼻子走路”,难以达到独立表达常理、传递民情、回应民意的效果。为解决这两大问题,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

1.关于人民陪审员对外独立的问题

结合国外成熟做法笔者建议:(1)对人民陪审员采取适当的外界交流限制,即陪审员一旦确定,人民陪审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交流,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2)贯彻集中审理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集中性,以免人民陪审员在休庭期间受到外部干扰。

2.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对内独立的问题(www.xing528.com)

为强化陪审员的独立性,本文建议:(1)明确担任人民陪审员是义务,不是职务,对人民陪审员仅提供交通生活补贴,据实由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法院)报销,避免人民陪审员和法院之间可能出现的依附关系或利益关系。(2)确立人民陪审员评议意见的优先发表权利,对于事实认定问题或者量刑问题,应当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且不需要说明具体理由(当然也可以说理),然后由法官发表附有详细理由的意见。(3)禁止法官在讯问被告人或者证人时发表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听审和自由判断。

3.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问题

为改变当前中国人民陪审员几无话语权的现状,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确立的改革举措之外,笔者还建议如下几点:(1)普遍增加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目前的改革仅仅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笔者认为“人民”是否应当在场与案件是否重大并无特别的实质性联系,因此建议借鉴法国的做法,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应当普遍性的确定为3~5人,并另外确定2~4人为合议庭的候补陪审员(便于控辩双方行使回避权利后的陪审员补充)。(2)应当赋予人民陪审员对量刑轻重以较大的话语权,尤其对于死刑案件,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受到特别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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