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陪审员随机产生机制,增加来源多样性

陪审员随机产生机制,增加来源多样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意涵之实现,首先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和产生机制直接相关。长达5年的任期存在很多弊端,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公务员化和专职化。可以在开庭当日就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向控辩双方介绍,并告知控辩双方享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的权利。对于控辩双方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当当庭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同意后应从候补人民陪审员中补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随机产生机制,增加来源多样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意涵之实现,首先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和产生机制直接相关。结合中国当前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和产生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1.关于陪审员的资格

按照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只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但是除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外,仍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相较于全国人大原来的规定,年龄条件有所提高,学历条件则有所下降,并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做了特殊关照,体现了一定的进步。笔者认为,该方案总体上可行,但是:其一,不应将“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作为资格条件。笔者建议,在增加控辩双方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前提下,取消资格条件上的“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限制,而将这一点交由控辩双方通过回避申请解决,以尽可能扩大陪审员的来源和多元代表性,同时也便于建立数据系统(“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无法简单的鉴别)。其二,考虑到目前农民工阶层的整体文化水平多在高中以下,而这一阶层人口数量较大,为增强代表性,可以将文化学历降低到初中文化水平。其三,建议将符合条件的选民纳入陪审员数据库,并结合实务部门需要建立一个信息软件系统供相关部门使用。

2.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及其数量(www.xing528.com)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目前的任期仍为5年,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此未作改变。长达5年的任期存在很多弊端,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公务员化和专职化。为此,本文建议废除任期制度,确立审期制度。可以将1年作为一个审期,然后结合需求,从有陪审资格的选民中,由系统随机挑选和任命陪审员,审期陪审员任期为一个审期即1年。另一方面,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大大扩充了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但是以法官员额数为基准可能存在陪审员不足,并最终导致陪审员被反复选中陪审而准专职化的问题。对此,笔者建议以案件数量为基准,即一个审期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应结合上一年度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总量,按照一定比例(比如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3.关于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确定

目前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基本上由法院内定,既缺乏民主性,也缺乏偏见排除程序,因此建议:(1)改革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规定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当日从审期陪审员中随机抽签产生,限定同一个人民陪审员在同一个审期内担任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次数(该次数约等于前述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与审期内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且同一人民陪审员不得连续不间断的担任合议庭人民陪审员。(2)明确控辩双方享有针对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申请权。可以在开庭当日就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向控辩双方介绍,并告知控辩双方享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的权利。对于控辩双方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当当庭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同意后应从候补人民陪审员中补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