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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重要角色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制度设计者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命名陪审制度,显然有意特别突出其“人民”特征。在这种情形下,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乃是关键所在。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宣示,也意味着其有着民主的诸多实际内容。其次,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By the people”的内涵,必须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和独立性。

深入解析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重要角色

在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论著中,绝大部分学者要么习惯性地省略人民陪审员中的“人民”二字,要么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人民”二字,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并无特别地留意和研究。众所周知,陪审制度来自于欧美,但欧美并没有在陪审制度之前附加“人民”二字。中国的制度设计者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命名陪审制度,显然有意特别突出其“人民”特征。在这种情形下,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乃是关键所在。

1.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什么意思?

一般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宣示,有着明显的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色彩,但其实质意涵究竟为何,学界并未特别关注。然而在笔者看来,陪审制度乃是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时中国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初定位也在于民主,[2]附加“人民”二字只不过是将陪审制度内含的民主意韵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外显出来。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宣示,也意味着其有着民主的诸多实际内容。

那么,如何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及其内容?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林肯葛底斯堡演说中作为结束语的那句名言“...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作为线索,将其做三种理解:第一种是“Of the people”,即人民的陪审员,这种理解强调陪审员属于谁、来源于谁、代表谁的问题,可以与法院的陪审员对应。第二种是“By the people”,即由人民的陪审员参与做出决定,这种理解强调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实质性作用,可以与完全由职业法官所做的审判、陪而不审的陪审相对应。第三种是“For the people”,即为人民利益的陪审员,这种理解强调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目的、价值和利益取向问题,可以与为法院、为政府利益的陪审员对应。在笔者看来,只有从“人民”的这三个层面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全面掌握其内涵。任何偏离这三个层面的理解,或者只重其一的理解,都会偏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初定位,造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漂移和功能失灵。

2.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彰显“人民”:逻辑上的推演(www.xing528.com)

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有着实际的民主内涵,那么在制度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彰显其“人民”意蕴呢?对此,也可以从上文“人民”内含的三个层面入手加以探讨。

首先,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Of the people”之意蕴,逻辑上必然要求一个民主的人民陪审员产生机制,以确保其确乎为人民的陪审员。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人民中的具体个体是极度多样化的,这不仅体现在价值、文化层面,也体现在利益层面。在此情形下,要促使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意涵的真正实现,民主合理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必不可少。为此,一方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不做过多的限制,让绝大部分公民都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从而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当以随机抽签式民主的方式确定,且每案均应重新随机确定。通过这种开放式、抽签式民主的方式,[3]人民陪审员在整体上将具备充分的代表性,社会中的各类人群、各种不同意见都有机会进入法庭,从而确保“我们人民”获得一种整体性尊重。

其次,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By the people”的内涵,必须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和独立性。如前所述,人民陪审员实质性的参与决策乃是“人民”陪审员的当然之义,而仅仅从制度上确保陪审人员的产生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民主性,并不足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意涵的全面实现。考虑到非专业人士在司法活动这类专业性问题上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容易受到专业人士的影响,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决策,理论上必须让人民陪审员有足够的独立性并享有充分的话语权,让人民陪审员不受外界太多影响,说话自由、说话有分量且言行必有果,以确保民情民意有机会被表达、被倾听和被吸纳,确保人民陪审员可对司法过程中的人和事进行监督。[4]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上“人民陪审员”这个名词似乎有失严谨,看起来“人民审判员”更加合适。实际上,早有翻译学者对“Jury”“Juror”的翻译提出质疑,认为将之翻译为“陪审团”“陪审”不仅没有较准确地译出该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译出其真实含义,而且有误导之虞。[5]

第三,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For the people”的目标,宜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和履职方式符合其外行身份和知识。应当明确,无论是职业法官还是人民陪审员,在现代社会都应当“For the people”,但是职业法官是以一种专业化的方式实现人民之利益,而外行法官则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达致目标。众所周知,陪审员又被称为外行法官(Lay Judge),虽然并不完全排斥内行担任陪审员,但是绝大多数都是外行却是不争的事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的现职人员、公职人员、执业律师之外的法律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毕竟是很低的)。而通常来讲,对于外行法官,不能让其承担和职业法官完全一样的职责,也不宜在履责方式上将其与职业法官等量齐观,而应另作安排以确保陪审员的职责符合其外行身份和知识,这不仅因为一般而言外行做不好内行之事,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观念朴素、源于社会生活之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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