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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对家庭未来的影响及走向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影响刑事诉讼如何对待家庭的两组关键因素,诉讼观念和国家能力正在或将要发生的重大转变,将对刑事诉讼未来如何对待家庭产生决定性影响。可以初步判断,未来刑事诉讼在对待家庭的态度与方式上将会发生与这些转变相呼应的变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拒绝出庭作证特权”虽然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从家庭保护的角度来讲,这一步的实质化程度还远远不够。

刑事诉讼对家庭未来的影响及走向

作为影响刑事诉讼如何对待家庭的两组关键因素,诉讼观念和国家能力正在或将要发生的重大转变,将对刑事诉讼未来如何对待家庭产生决定性影响。可以初步判断,未来刑事诉讼在对待家庭的态度与方式上将会发生与这些转变相呼应的变化。

1.刑事诉讼在总体上将对家庭更为宽容

随着国家“想做什么”和“能做什么”都向或者将向积极方向转变,尤其随着关爱、责任等“第三类价值”理念逐步受到刑事诉讼关注,以及人权保障理念得到进一步重视,加上国家在追诉犯罪上逐步降低对人证的依赖,相信刑事诉讼会对蕴含了关爱、责任等价值的家庭更加关注和重视,对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关系为被追诉者利益而采取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行动持更为容隐的态度,并极有可能实质性的豁免被追诉者家庭成员的证据义务。据此可以认为,未来刑事诉讼将在总体上对家庭更为宽容,并可能会拓展性的赋予家庭更多实质性权利,刑事诉讼对待家庭的复杂态度与混乱逻辑将会因此而发生变化。

不过必须注意的是,未来刑事诉讼对家庭的宽容绝不是毫无限度和总是拓展性的:其一,在观念层面,不管人权思想与关爱、责任等观念如何发展,犯罪控制、实体真实都必然是无法绕开的核心观念之一,因此刑事诉讼在未来对待家庭时必然受到犯罪控制和实体真实观念的制约;[51]其二,在现实层面,无论如何,家庭毕竟只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之一部,而且甚至不是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对其利益的关照必然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牵制与平衡;其三,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提高,可能会部分卸掉家庭承受的社会保障负担,从而对现有刑事诉讼对待家庭的格局产生收缩性影响。

2.可能的拓展性走向:赋予家庭更多实质性权利

当前刑事诉讼对待家庭之所以呈现出复杂和混乱的面目,直接原因就在于相关权利义务的配置上权利较“虚”,而义务则过“实”。随着诉讼观念的转变和国家追诉犯罪对人证依赖的减弱,未来刑事诉讼可能拓展性的赋予家庭更多实质性权利,这样的面目将会大大改变。可能的改变主要包括:

首先,可能确立被追诉者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会见权。一如所知,实践中,被追诉者在被羁押之后,不仅被追诉者本人渴望见到家人,家庭成员一般也都迫切希望见到被追诉者。随着刑事诉讼观念结构和能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外国籍人、未成年人和死刑犯会见程序已经确立,国务院《看守所条例》也初步建立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会见制度的背景下,只要会见不过度干扰刑事追诉活动,应该存在通过司法解释统一确立被追诉者与家庭成员亲情会见权的可能性,届时被追诉者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会见或将与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律师会见一样较为方便。[52]只是在性质上,被追诉者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会见可能会被限定为一种情感性权利,即只能是一种亲情层面的见面和交流(当然也可能包括合影、留影一类),不能涉及案情;相应地也可能存在一些技术性限制,如在会见时派员在场,对会见时长进行限制,对特殊情况下的回家探望严格监护,以及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采取网络视频会见等。(www.xing528.com)

其次,可能将现有的拒绝出庭作证特权扩展为完全的拒绝作证特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拒绝出庭作证特权”虽然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从家庭保护的角度来讲,这一步的实质化程度还远远不够。随着刑事诉讼对关爱、责任等第三类价值的愈发重视,加上刑事追诉对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科技证据获取能力的提高,刑事诉讼对家庭成员在刑事追诉中的不配合或将更为宽容,家庭成员拒绝作证特权或有可能得以全面确立,享有拒证权的主体范围可能会扩大为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而拒证特权适用的期间也将涵盖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然,为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家庭利益之间的平衡,也可能对拒绝作证特权适用范围做适当的限制,如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不适用拒绝作证特权条款等。

最后,家庭对监管的配合以及对拒证特权的自愿放弃可能成为刑事诉讼轻缓裁决考虑的因素之一。为了体现刑事诉讼对家庭及其关系的重视,以及在控制犯罪与关爱家庭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方面,在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以及适用缓刑的决策过程中,家庭是否愿意积极协助监管,可能成为做出相应决策的影响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在量刑上,对于家庭成员自愿放弃拒证特权的,比如自愿提供线索协助抓捕、提供证据的,家庭成员的配合可能会在量刑时作为给予被追诉者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53]

3.可能的收缩性走向:取消不合理的优待与权利

尽管存在上述诸种拓展型发展的可能,但是作为影响刑事诉讼如何对待家庭的两组四个关键因素中的一个,国家保障能力的提高却可能在降低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的同时,促使刑事诉讼收缩某些关照家庭的战线,最终抹掉其虽然独特却不合理的内容。

一方面,随着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将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作为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供养人的被追诉者的优待(即可以监视居住)或将被区别对待。如前所述,被追诉者不会因其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而在社会危险性上有任何降低,而且如果被追诉人逃跑,生活不能自理者仍将陷入无人照管的境地,如此则不仅犯罪追诉受到影响,优待的初衷也无法实现。因此,在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后,未来可能出现的合理做法是: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即应当询问被追诉人是否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是唯一扶养人的,如被追诉人“基本符合”监视居住实质条件的,则应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如“完全不符合”监视居住实质条件,则应将生活不能自理者交由社会福利机构照顾。

另一方面,无论以何种方式,国家对被追诉者法律帮助的全覆盖早晚必将成为现实,届时被追诉者家庭成员的辩护权可能会逐渐在事实上消失并最终在法律上被取消。实际上,不仅实践中被追诉者家庭成员担任辩护人的案件极为罕见,而且由于家庭成员的辩护权利受到极大限制,加上专业知识局限,家庭成员为被追诉者辩护的有效性颇成疑问,使得这一制度的象征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在此情形下,一旦国家对被追诉者法律帮助的全覆盖成为现实,取消被追诉者家庭成员的辩护权实属合理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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