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诉讼观念还是国家能力,不久的将来均会逐渐发生较大实质性变化。在诉讼观念上,不仅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将被突破——关爱、责任等第三类价值将受到关注,而且保障人权和犯罪控制将有望实现基本平衡;在国家能力上,不但追诉犯罪对人证的依赖将逐步减弱,而且社会保障中家庭的地位也将有所下降。
1.诉讼观念上的可能变化
在已经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世界上各种思潮和主义交叠激荡,已经深刻影响到中国刑事诉讼的深层神经。正是在这种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刑事诉讼不仅开始呈现出突破过去“刑事诉讼就是刀把子”的压制形象,而且开始尝试超越刑事诉讼经典的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框架。具体而言:
一方面,随着非自由主义司法观念和相关实践的兴起,刑事诉讼可能突破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而将关爱、责任等“第三类价值”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理念。如前所述,在传统的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那里,刑事诉讼价值无外乎自由与安全,刑事诉讼目的则无外乎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但是,伴随着共和主义等非自由主义思想的回潮,尤其是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保护运动等实践的兴起,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价值已经从传统的自由、安全价值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虽然自由主义的自由、安全价值在刑事诉讼领域继续得到推崇,但是非自由主义价值观中诸如爱、责任、共同体关系的和谐等价值也日益受到重视。[42]在我国,随着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实践的制度化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爱主义的萌芽,这类非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已经得到初步体现,为此已经有学者指出,这意味着刑事诉讼“第三类价值”在我国已经兴起。[43]
可以初步认为,刑事诉讼“第三类价值”的兴起绝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而是某种必然:在西方,这与各种主义、思潮的碰撞、纠偏与融合是一致的;在中国,这与我国传统和当今治国理念也是一脉相承的。《大秦帝国》中秦孝公所言“法不爱民,无以立足”,[44]或许放在当下绝非毫无道理。毕竟,法律既有赖于国家的明文规定与强力保障,也离不开人们的情感支持。[45]在此趋势性背景下,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极有可能开始注重“以爱为标准来衡量法律”,[46]进而在理念层面更加重视关爱、责任等价值观念。
另一方面,被追诉者人权保障将会获得更多的重视,并逐步获得与控制犯罪平起平坐的地位。作为刑事诉讼观念层面的一大标志性进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写入新法。尽管新法在整体上仍然侧重于控制犯罪,但是人权保障理念的明文确立,有助于未来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上进一步展开行动。实际上,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一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被追诉者人权保护已经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一,正如学者所言,新法实施以来,侦查取证方法得到一定程度规制,羁押性强制措施采用更为慎重,辩护权得到加强,人权保障取得显著成效;[47]其二,对于错案冤案的清理和纠正,表明了司法机关纠正过去人权保障不力问题的决心,并有助于促进未来刑事诉讼加大保障人权的力度;[48]其三,薄熙来、杨达才、丁书苗等案审判,无论是“微博”公开,还是允许穿便装、不带手铐受审,都可以视为刑事诉讼在公开审判、保障被追诉者尊严问题上的重大实践性进步。
可以肯定,被追诉者人权保障的理念还将在未来的法律实施过程之中得到更为深入的体现。不仅如此,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重要的改革方向,[49]未来刑事诉讼改革必将进一步强调被追诉者人权保护,且极有可能首先通过司法实践有所增益、有所超越。据此初步判断,在诉讼观念上,未来人权保障虽然很难被置于优先于犯罪控制的地位,但与犯罪控制在刑事诉讼中保持基本平衡当能成为现实。(www.xing528.com)
2.国家能力上的可能变化
国家能力与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状况密切相关,与国家的硬实力与软实力紧密相连。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改革力度来看,可以乐观预见,未来中国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均将有实质性发展和进步,硬实力与软实力均会有相当程度的提升,尤其经济发展质量将会更上一层楼,社会分配将更为公平与合理。在此情形下,国家在犯罪治理、人权保护上的投入均将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均等化程度亦将大大加强,从而既促进国家针对犯罪的强制能力的提高,又加强对刑事诉讼利益相关者的保障能力。
一方面,在国家针对犯罪的强制能力上,公安司法机关获取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科技证据的能力将大大增强,刑事追诉对人证的依赖将有所减弱。如前所述,过去刑事诉讼查证活动对人证依赖程度过高,而造成这种依赖的重要根源则在于公安司法机关获取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科技证据的能力极为有限。不过,随着技术侦查的合法化,尤其是国家投入的增加,技术设备将逐步配备和普及,相关信息系统将逐步建立,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科技证据获取能力低下的情况将会逐步改观。
具体而言,其一,DNA识别设备的逐步到位和普及,指纹数据库的建立和联网,将会使DNA的获取与鉴别,指纹的提取、储存和分析,均成为侦查机关获取关键证据的利器;其二,信用系统和智能身份系统等信息系统的建立、联网,技术侦查设备的普及和更新,天网的城乡基本覆盖,将大大有利于犯罪的查处和追捕;其三,公安司法人员数量的增加、综合素质特别是科技素质的提高,将改变过去手工学徒式的侦查技能获得方式,增强先进侦查设备、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在上述改观下,可以预见人证的作用将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大大降低,对供述、证言的依赖将有所减弱。[50]
另一方面,在保障能力上,国家将有更为合理的分配制度和相应的经济能力为被追诉者和刑事诉讼中利益受损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如前所述,刑事诉讼之所以对属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的被追诉者特别对待,以及赋予家庭成员诸多帮助被追诉者的权利(甚至包括允许家庭成员成为辩护人),重要原因即在于中国的社会保障能力不足,因此产生了某种家庭借力现象。而这一点,随着国家经济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和分配趋于公平合理,乐观估计也将相应得到改观。
具体而言,其一,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的老人、儿童以及其他需要特别照顾人群的扶养问题,国家极有可能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以保障,家庭在其中的保障作用将有所下降;其二,对于法律援助不能全面覆盖这一问题,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取得更大成就,人员配备和经费可能都将逐步解决,届时国家对被追诉者法律帮助的全覆盖,或将与农业税的取消一样,虽然不易却并非想象般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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