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基本观念层面,有两大支柱性观念对刑事诉讼如此对待家庭有着实质性影响,一是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二是虽被削弱但仍占据优先地位的犯罪控制观念。
1.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
在传统理论中,犯罪被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对抗国家的战争,对犯罪的治理因此也强调国家追诉主义,整个刑事诉讼都围绕国家/被追诉者关系展开,刑事诉讼的中心议题相应的也就被设定为犯罪控制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之间的轻重权衡。相应的,在价值论上,无论是自由与安全之争,[26]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27]其实也都围绕这一中心和重点展开;在目的论上,无论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并重平衡的主流理论,[28]还是其他诸如“通过正当程序保障人权”论、“发现真实、保障人权”论、犯罪治理论等等,也都在事实上没有超越“国家/被追诉者”框架。[29]而围绕新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各种争论,也都几乎围绕这一框架展开,表明这样一种传统认知在我国已然深入人心。
这样一种深入人心的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框架,在一个注意力稀缺的时代,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之外的其他议题。[30]不容否认,在人权保障尚不充分的中国,这样的中心框架的确有助于人们更多地关注被追诉者在与国家关系中所处的天然弱势地位,从而为被追诉者人权保护挣得同情乃至话语优势。但是,对于本书所关心的议题而言,这样的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则在事实上使得家庭以及家庭所内含的关爱、责任、义务等价值观念处于完全被忽视或者至少被边缘化的境地,进而导致家庭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变得可有可无,家庭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不被关心、提起和论证。这一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的讨论中可以得到明确的印证:直接讨论刑事诉讼中家庭及其地位者根本没有,以近亲属权利保护为名进行的讨论,除了区区数篇关于近亲属拒证权的论文之外,其他的同样极其少见。很大程度上,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待家庭呈现出的复杂态度和混乱逻辑,都与这种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之下家庭及其内含的独特价值被边缘化而未得到系统关注、清理和论证有关。(www.xing528.com)
2.占据相对优先地位的犯罪控制理念
如果说国家/被追诉者关系中心主义使得家庭在刑事诉讼中被边缘化的话,那么犯罪控制理念相对于人权保障理念的相对优先性,则进一步使得家庭因为可能妨碍刑事追诉活动而成为被担忧和防范的对象。如前所述,在当前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中,国家/被追诉者关系被置于中心地位,犯罪控制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轻重权衡被设定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议题。而在这样的中心议题中,尽管经过学界大力呼吁并经历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特别是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人权保障得到历史性增强,但是客观评价,也只能说人权保障在与犯罪控制的相互牵扯中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却很难说人权保障在整体上获得了与犯罪控制平等的地位:犯罪控制观念虽然被削弱,但是一些关键领域仍然为犯罪控制理念所掌控。毕竟,无罪推定原则仍然没有获得承认,如实供述义务仍高悬被追诉者头顶;[31]而旨在加强犯罪控制的技术侦查也在此次修法中得以确立,警察的裁量权也因为一些模糊的规定仍然广泛存在。[32]
就本章主旨而言,犯罪控制观念虽然被削弱但仍然占据相对优先地位的影响在于,其潜在框限了家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空间。如前所述,由于家庭内涵了关爱、责任和义务的逻辑,因此一旦家庭成员被刑事追诉,不仅被追诉者渴望见到家人并希望得到家人帮助,其家庭成员一般来讲也都希望探望并采取行动帮助被追诉者(如协助隐藏、逃匿等),或者至少不愿意协助国家追诉(如协助抓捕、提供证据等)。如此,家庭即与犯罪控制的观念直接发生冲突:被追诉者与家人之间的相互会见可能会影响、干扰侦查;被追诉者家庭采取的帮助行为可能会大大增加犯罪抓捕以及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成本,甚至可能使追诉行为完全无效;拒绝协助国家追诉则使得犯罪追诉在许多时候丧失关键的证据线索和证据来源,从而不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针对这种冲突,尽管刑事诉讼基于人权保障理念而给予被追诉者家庭成员诸多知情权、参与权乃至某种程度的拒证权,但在犯罪控制观念仍然占据相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却会将这些关照和权利限于不会严重影响犯罪追诉的范围之内,诸如被追诉者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会见权这类可能干扰犯罪追诉的权利就会被大幅限制,家庭成员的辩护权也会受到实质性架空,包庇窝藏行为更会被作为犯罪处理,而完全意义上的“拒证权”也基本不会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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