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常的家庭关系来讲,某一家庭成员涉诉时,其他成员一般都会从家庭的特殊逻辑出发,试图为被追诉者“做点什么”。对于这种基于家庭逻辑的愿望和可能的行动,现行刑事诉讼法也通过配置相应权利义务的方式给予了规定。
1.家庭成员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家庭成员权利的规定条文众多,为清晰起见,笔者将其大致概括为三类,即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拒证权。
(1)知情权。被追诉者家庭成员的知情权是指家庭成员依法及时了解犯罪被追诉者情况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中,被追诉者家庭成员的知情权主要有两种:一是对采取强制措施和死刑执行情况的知情,具体包括:对于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机关应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法定情形除外);对已经执行死刑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交付执行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家属。[20]二是部分被追诉者的家庭成员享有会见权,除了因为享有讯问在场权而可以会见未成年人外,最高法院《解释》第399条规定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会见外籍被告,第423条规定死刑犯的近亲属在死刑执行前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人。
(2)参与权。被追诉者家庭成员的参与权是指家庭成员享有为了自己或者被追诉者利益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者的家庭成员不仅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被追诉者利益参与刑事诉讼,还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被追诉者辩护(只是时间上排除了侦查期间,且会见、通信、阅卷需要经过批准,调查取证权未获赋予),并可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21]另一方面,被追诉者的家庭成员在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时,还有权以近亲属、家属等身份为被追诉者利益实施某些行为,具体包括:以近亲属身份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代为委托辩护人、代为和解、经被告人同意代为上诉、对生效判决申诉、参加强制医疗程序;以家属身份享有搜查程序中的见证权与搜查笔录的签字确认权;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等。[22]
(3)拒证权。拒证权也叫拒绝作证特权,是指具有证人资格的近亲属因为与被追诉者有法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做出不利于被追诉者证词的权利。我国关于近亲属拒绝作证特权的规定出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之中,但该条仅确定被告人的部分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www.xing528.com)
2.家庭成员的义务
与直接规定家庭成员的诸项权利不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家庭成员的义务。实际上,家庭成员的义务主要内含在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义务规定之中,即关于“任何人”“凡是知道案情的人”的义务规定之中。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证据上的义务。包括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面。消极义务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中,即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帮助被追诉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并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积极义务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2条、60条、135条的规定中,即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按照要求交出证据,以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协助义务。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27条中,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有义务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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