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者作为家庭的一员,一般来讲都在家庭中承担着一定的角色,并对家庭有着相应的情感。对于这种角色和情感,我国刑事诉讼并非毫不顾及,而是从两个层面给予了规定,一是对在家庭中负有特殊责任者如哺育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的给予了特别照顾,二是对被追诉者渴望会见亲属的需要给予了部分关照。
1.对在家庭中负有特殊责任者的特别照顾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对在家庭中负有特殊责任者的特别照顾,针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规定了明确的优待措施,目的在于方便他(她)们照顾婴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具体而言: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允许对其取保候审(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为前提)、监视居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另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允许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19](www.xing528.com)
2.对被追诉者会见亲属权利的涉及
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被追诉者可以会见亲属,但是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对此有所涉及:其一,国务院199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29条规定,被追诉者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会见;而且被追诉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只要不属于案情重大,被追诉者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回家探视。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在执行死刑前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并且对于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其近亲属申请会见则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会见。其三,《规定》第360条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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