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被追诉者的需要、家庭本身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都只是从现实需要层面表明,刑事诉讼必须直面“社会事实”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家庭的话,那么我国宪法关于家庭保护的规定,则直接从另外一种社会事实——“规则事实”层面表明,作为“子法”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认真对待家庭。
综观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研究,过去之所以将家庭置于刑事诉讼中极为边缘的位置,主要就是因为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架构中,国家追诉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具有天然的中心地位,家庭一直处于相当不重要的位置。但是,如果暂时抛开传统的刑事诉讼框架,从宪法角度出发,却不难发现,如何对待家庭其实在“高级法”中有着相应的规定性。
具体而言,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受到我国宪法的明确保护。宪法第二章第49条明文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都明文或者通过宪法判例的方式保护家庭,如德国基本法第6条即明确规定“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而美国则通过宪法判例保护家庭。[17]此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应受社会及国家的保护”,《欧洲社会宪章》也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有权受到适当的社会、法律和经济的保护,以确保其充分发展。”(www.xing528.com)
以我国宪法相关条文为中心,结合世界各国宪法规定、实践和国际文件,不难发现:其一,宪法对家庭的保护内涵的是一揽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组建家庭的自由(婚姻自由权)、妇女儿童的权利以及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等;其二,宪法对家庭的保护更是一种整体性保护,各国宪法以及国际文件都将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单元”来强调和保护,我国宪法理论上也将维护家庭和谐与维护家庭成员关系作为家庭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18]正因为此,国家保护家庭,就不仅要强调具体的权利义务,更要保护家庭的整体性,亦即保护家庭成员之间建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情感性权利和共同利益,以及为了维护这种情感和利益而采取行动的权利。
正是基于宪法对家庭特别是对家庭整体性的保护,刑事诉讼必须认真对待家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追诉过程对家庭及其整体性的侵扰是极为明显和突出的:一方面,刑事追诉的过程本身就是试图将被追诉者从家庭整体中剥离的过程,直接影响家庭成员之间在情感上的沟通、利益上的互惠、伦理上的责任以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品质乃至基本生活来源;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为了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还可能会对家庭基于家的关爱、责任和义务逻辑保护家庭成员的行为做出种种限制,从而影响家庭成员对家庭情感与利益的维护。显然,从宪法保护家庭的角度来讲,作为“应用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如何对待这些可能对家庭具体权利义务和家庭整体性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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