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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背后的私了根源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表明,这种方案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刑事案件的“私了”至今仍然较多存在即是明证。刑事案件的“私了”,正是民众基于实用理性在两种知识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有着普适性要求的国家法与地方性规则知识之间的张力关系,就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私了”存在的一个重要结构性背景。

刑事案件背后的私了根源与优化方案

前文已经提及,有一些解释认为,“私了”的产生乃是因为民众的愚昧、封建和不懂法,进一步解释则建立在传统/现代的框架之上,认为“私了”得以产生的民间社会尚处于传统社会,因此需要用现代化的构架改造之。这些解释当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私了”产生的原因,但它大致是一种精英主义和现代化意识形态的解释,这样的解释必然提倡一种不顾民众需要和地方性知识之合理维度的改造性方案。实践表明,这种方案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刑事案件的“私了”至今仍然较多存在即是明证。

那么,刑事案件“私了”的真正根源是什么呢?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在中国法治建设的移植法大背景中,放在中国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当中,我们可以发现,刑事案件“私了”虽然与民众的主观意识相关,但却主要同中国长期形成至今仍然存在的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之间的张力、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相对较弱相干。具体而言,可从如下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方面,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背景,就是国家法与本土人民生活方式赖以为继的实践规则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归根结底是两种知识之间的张力。[31]因为,所谓的国家法,实是专家立法者的有限知识博弈的结果,因此它本身就表现为一种知识形态,只不过,其获得了国家法的地位并具有了名义上的普适性;而所谓的本土人民的生活方式,从规范的角度看,则是一种本土的规则知识,与国家法的普适性不同,其乃是一种吉尔兹意义上的地方性知识。[32]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某一种知识比另一种知识更有可欲的问题,而只存在何种知识更能解决实际的问题。由于现行国家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非本土人民生活方式的国家化,而是在没有充分考虑本土规则的情况下移植的产物,因此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民众并不一定甚至很少首先想到要用国家法解决问题,而是习惯性地用自己所熟悉、所惯用的地方性知识解决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法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或者虽然能够解决纠纷,但是却可能带来更多的不便时——更是如此。刑事案件的“私了”,正是民众基于实用理性在两种知识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有着普适性要求的国家法与地方性规则知识之间的张力关系,就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私了”存在的一个重要结构性背景。(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了法治建设的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建设尤其是基层国家政权建设,[33]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背景。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始大规模的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经由一百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80年代以来的发展,如今已经在国家层面确立了现代性法律的合法性。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采取了大规模的法律教育,培养了大批的法律技术人才,并配之以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针,并载入了宪法

但是,这种看起来成就斐然的法制建设运动,却主要只是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不同于传统中华法系的统制。无论是意识形态化的合法性政治,还是官僚化的权力建制,都还仅仅停留在国家层面上,或者说“大传统”的层面上。而广大的民间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仍然是由一种传统的文化和制度作为一种“小传统”而统制着。[34]这种情势下,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的乡村社会的渗透相对有限,社会治理能力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也都显得比较松弱,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社会治理场所内部,规范性程序总是被有意识地加以拒绝或被无意地忽视。规则在表面上“神圣不可逾越”,但问题实际上常常是通过“幕后”私人方式来解决。另一方面,目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多数时候实质上是处在社会治理场所之外,其日常行为基本上得不到治理,这种现象在大量的无证经营、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较为突出。[35]正是在这种国家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势下,基层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的治安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游历于国家刑事法制的管制之外,从而使得刑事案件“私了”有了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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