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报道和研究来看,在中国基层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中,目前还较多存在着刑事案件的“私了”现象。比如,有调查表明,我国目前乡村社会中刑事案件“私了”的比例占到乡村社会犯罪总数的25%以上。[4]相关报道也表明,刑事案件“私了”在我国农村确实有着相当的市场。[5]
毫无疑问,刑事案件“私了”并不是什么新闻,在理论研究上也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不过,这里仍然有必要对“私了”的内涵做专门的交代。之所以要专门交代,并不是因为“私了”概念本身不为人知或少为人知,实是因为这个概念对于下文乃至全文的分析十分重要,对其内涵的理解有些微偏差,都可能影响到整篇文章的分析与结论。
关于什么是“私了”,学界早有讨论。日本学者高见泽磨认为,“私了”是“本来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却在加害人与被害人那边把事情摆平了。“私了”与民愤正好相反,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事情就算了结了”。[6]中国学者强世功认为,“私了”是“法律无涉的民间社会自发的非正式调解”。[7]其他论者在界定“私了”概念时,尽管表述有所不同,但内涵基本上与前述两者一致。[8]笔者认为,对于“私了”这一概念,必须区分作为纠纷解决结果的“私了”与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私了”。作为纠纷解决结果的“私了”,其更多强调的是纠纷的私“了”,而不是纠纷的“私”了。而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私了”,则更侧重于纠纷的“私”了,而不是纠纷的私“了”。可以说,高见泽磨关于私了的定义与作为纠纷解决结果的“私了”更为接近,而强世功关于私了的界定则与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私了”更为亲和。(www.xing528.com)
必须指出,本文所谓的“私了”,是指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私了”。因此本文的“私了”包括三点含义:第一,“私了”具有民间自发性,可以存在第三方介入,但第三方肯定不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第二,“私了”并不一定会使纠纷了结,很可能经过“私了”,纠纷仍然未“了”;第三,“私了”并非没有规则的“了”,而是基于各种民间规则的纠纷解决,其间也会涉及正式的法律规则,但结果或者想要达到的结果往往与正式的法律规则相悖。当然,本文讨论的不是所有的“私了”,而仅仅是刑事案件的“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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