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顶层设计和理论界共同推动的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所谓庭审实质化,简单而言就是要求控辩对抗实质化和司法证明实质化。按照官方的说法,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1]“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即“四个在法庭”)。[2]
庭审指挥是关乎庭审实质化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方面。所谓庭审指挥,是法院(法官)为保障诉讼程序合法进行,谋求公正而有效地审理案件,依职权对诉讼进程做出的适当安排和处理,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程序异议裁决、诉讼进程控制、证据调查指挥、权利告知与庭审引导、法官释明以及庭审秩序维持等方式。[3]在内容上,庭审指挥的可以分为三类,即:对庭审节奏的合理控制、对控辩双方行为的公平指挥和对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实质性释明。可以看到,无论何种类型的庭审指挥,都直接关乎庭审实质化目标的实现:庭审是不是“走过场”,直接与庭审的节奏控制紧密相关;控辩对抗是不是实质化,直接与庭审指挥的公平与否相关;司法证明是否实质化,则与庭审是否实质性指挥直接相关。(www.xing528.com)
在笔者看来,当前正在进行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将不仅在结构层面对长期存在的公检法配合体系和法院内部行政化构造有所触动(对此学界已经讨论很多),更会在行动层面对庭审指挥提出更高的标准。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将追问庭审实质化对庭审指挥的基本要求,进而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庭审指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路径。具体的分析,则以庭审指挥的三大组成内容即庭审的节奏控制、庭审的公平指挥和庭审的实质指挥为序依次分三部分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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