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由于司法在三权之中最为弱小,因此其赖以立足的主要是经年累月积累的信用和威望。在笔者看来,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在一个“公”字,其维续仰赖于两大支柱,即经年累月的依法裁判和基于诉讼过程的独立判断。[8]而在“折中裁判”不仅使公信力的“公”性受到威胁,而且依法裁判和独立判断也受到严重侵蚀。
一方面,就司法公信力而言,“公”信力是针对不特定人而言的,因此司法的公信力取决于其判决的普遍可接受性而非特殊主体的可接受性。在“折中裁判”中,“折中裁判”虽然也在大部分时候得到了利益相关方的接受,但是这种接受不能等同于公众的认同。“折中裁判”的实质,是在部分人的接受和公众认同之间“打擦边球”,某种意义上是利益相关方和法院这一小群体的“共谋”,其对司法公信力的潜在破坏是不言而喻的。而一旦“折中裁判”的利益相关方都不接受这种裁判时,法院将多边“不讨好”而陷入被动,司法的公信力将面临更广泛的质疑和指责。(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的维续端赖于经年累月的依法裁判和基于诉讼过程的独立判断,而“折中裁判”严重侵蚀了这两大支柱。其一,在“折中裁判”中,由于法院在实质上超越法律创设裁判方式,这不仅使得规则的中心地位和刚性已经荡然无存,而且打破了规则的连续性运作,使得司法权威赖以为基的时间积累被不断碎化,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生长和维续。其二,“折中裁判”的实质是关系协调和摆平理顺,是一种平衡策略,这使得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政治活动的本质差异大大缩小,司法的独特性趋于丧失,人们没有充分的理由信任司法,或者说没有理由相信司法结论比行政结论、政治结论更为权威。在这种情形下,司法的公信力当然要么难以确立,要么难以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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