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草案》对技术侦查的强化,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至少在制度上扩张了。侦查机关可以合法地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对一些重大案件展开技术侦查活动,其收集证据、获取案件信息的制度能力明显得到大幅增强。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的15年,是中国经济大发展、科技大进步的15年,侦查队伍得以大幅度扩充,人员素质得到大幅提高,许多高端侦查设备、侦查技术开始推广普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早已今非昔比。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已经逐步具备脱离口供中心主义的初步条件,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超前地将《草案》关于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直接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可以考虑赋予律师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全面深入抑制实务中的口供依赖。之所以主张适当超前,乃是因为在口供依赖和技术能力之间,不仅可以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且还存在反向性的能动性互相促进关系。只有口供获取极为困难、口供依赖几乎禁绝的时候,侦查机关才有加大技术侦查力度的动力,而侦查力度的加大又会反过来促进口供依赖的降低。
(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0月18日)
【注释】
[1]例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60-289;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龙宗智:《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2]2004年以来,笔者曾先后对S省C市P市(县级市)、C区、W区、J区法院作过实地调研,本文的材料来源即源于这些调研。
[3]参见陈瑞华:《案卷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4]这一点在张军、姜伟、田文昌的对话中得到了部分的印证,请见张军、姜伟、田文昌:《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68以下。
[5]参见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6]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页161-163。(www.xing528.com)
[7]其实这一点也并非中国所独有,波斯纳就指出,法官要比陪审团更可能认定一位刑事被告有罪,原因是“由于对刑事司法体制有长期经验,法官了解到除非有压倒性的不利被告的证据,检察官很少会起诉。相对于犯罪发生的数量,检察官的资源非常有限,因此他们会把资源集中于那些显然有罪的案件,而这种案件是很多的。”请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63。
[8]陈瑞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吗?(下)》,载《中国司法》2008年版第3期。
[9]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62-263、278-280。
[10]美国国会在《联邦法院和司法官证据规则》第801条的“立法理由”曾引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修改委员会的意见说到,在许多情形下,不一致的陈述很可能比审理时证人的证言具有更大的真实性。因为在时间上,作陈述时与所涉及的事情的发生更加接近,而且受引起诉讼争论的影响可能很小。当作陈述人否认不一致性或试图辩解时,事实审理者还可以观察他的表情。详见沈达明:《英关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又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79-280。
[11]罗伯特·默顿:《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12]虽然存在相当的不同,但是这一点似乎还是应了韦伯的预言,在韦伯那里,意义丧失被认为现代理性化社会中人的宿命,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其曾以一种悲悯的语气预言这一点:……完全可以,而且不无道理地,这样评说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请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页143。
[13]目标替代是组织理论的一个经典论题,是指组织行为中行动者以自己的个人目标替代组织目标的情形。关于这一点的介绍,请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页13。
[14]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页15。
[15]龙宗智:《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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